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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三)

 日本古典 2022-07-14 发布于湖北
第二篇 庄园制与封建制
——武士的形成与庄园的关系

第一章 封建制确立的前提
● 封建制的确立
1.“社会的所有阶层已由强有力的封建关系牢牢地结合起来”
2.中世封建制是以庄园制为基础的封建制;近世封建制是以乡村制为基础的大名领地制的封建制

● 奴隶制与封建制
1.初期庄园以浮浪人为主要劳动力,无疑是完全的奴隶制经营。但是以十世纪前后为界,庄园制发生了质的转变,把握此为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契机;在庄园体制中,农民阶级逐渐分化,导出了统治阶级对土地和人的支配方式的变化
2.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的因素长期残留;在日本,家族构造中长期存在家长奴隶制
3.封建化可能性的因素潜藏于庄民的身份关系之中,以技术的进步与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奴隶与生产手段相结合,逐渐过渡到农奴的时候,奴隶主也逐渐转变为农奴主,即封建土地所有者
4.从统治方式上来说,奴隶主完全分别地私有生产手段的土地、生产工具和奴隶劳动力;而封建社会中,农民保有土地,封建领主以其为媒介来支配农民,是同时结合地统治土地和人
5.奴隶社会统治者的支配方式是个别地掌握一个个的人即奴隶,而封建社会统治者不直接掌握一个个的人而掌握一个经济实体(生产单位)的家,而且还通过家长来支配,其家庭成员如何,全为统治者所忽视。故古代律令制社会,户籍、记账完整,便是统治者直接把握个人的体现,而进入封建时代以后,这种户籍没有保留

第二章 庄民身份的构成
● 庄民的差异
1.广泛役使浮浪人
2.在领主的庄园经营中,存在领主与浮浪人之间的中介,领主驱使奴隶劳动的直接大经营不能顺利地发展;中介者即指田堵与作人的存在
3.从庄园开发当初,这种阶层便显然存在于庄园经营内部;庄园中自己参加劳动又剥削其他直接劳动者的富裕的农民上层称为地主
4.预作人:庄园领主委托其耕作经营庄园田地的人,即田堵、作人;预作人不是单纯的劳动耕作者,在其之下可能还会有拥有直接耕作者的地主(尚有不明了的地方)
5.作人并不意味着直接劳动者;作为田堵、作人而拥有的土地权利,称为“作手”;作手职的权利是以耕作权为主要内容,基于历年耕作的传统而包含了土地用益权的内容;永久相传的经营权,便称为永年作手,这样的土地,称为永年作手田
6.作手的形成,不仅来源于土地的经营还有开垦
7.由领主分配作手田时,因为通常要求田堵,作人对此提出请文,故将由此种关系形成的作手田称为请作

● 田堵的权限
1.田堵不可能从农业经营中完全分离出来;在土地私有权还未完全确立、主张以耕作权为中心而确保其土地的条件下,田堵完全脱离农业耕作而地主化,是不可能的
2.他们实行的是所谓家长制大经营,即以家族为中心的驱使下人、所从的直接经营,在经营中也有收留浮浪人
3.其耕作权在庄园领主承认范围内才有实际效力,从而经营规模也有限制,不可能像私营田领主那么大的发展

小结:1.田堵、作人、作手等,大抵属于地主阶层。其土地经营规模虽有差异,但都是使隶属于其下的直接耕作者服从自己
2.此时代之庄园内部,即使都称为庄民,但至少有两个阶层的农民存在。还不能说一律成为庄园领主直接支配的对象

第三章 田堵与名田
● 田堵的性质
1.田堵是田头之意,原来意指土地本身,而不是表示人;在表示人时,正确的称呼是田堵住人或田头住人
2.即使指称人,也是用于当地的人、土著而已;针对外来浮浪人和奴婢而称呼本地的口分田耕地者和开发领主(治田主)
3.如前所述,田堵的身份较高,经营地扩大,不仅是自家耕作,还要将一部分土地使他人耕作,从而开始自然具有地主的性质
4.田堵地主层是名主的前身,名田是中世庄园土地支配体制下的地主私有的一种形态

● 名田的成立及意义
1.在十、十一世纪前后,不用说庄园的请作地的私有权,就是庄内治田的私有权也不被允许。农民私有领地的行为,庄园主视为非法;但古代秩序一紊乱,庄园领主支配力削弱,则田堵与耕地的关系变得巩固。田堵将请作地私有化,将具有作手权的耕地变为名田
2.所谓名田,是附占有者之名于田地之意。此占有者与田地的关系,要在经过比较长期的、或保持极安定的情况下,人名已固定于土地上
3.名田制虽是作为律令制本身的矛盾发展而产生的,但结局无疑是私田
4.这时代名田只是庄园领地一部分,名田成为庄园构成单位的事,大概要到镰仓时代以后
5.在国衙领也有名田的发展,并不是限于庄园内部

● 名田的诸形态
1.班田制下的口分田,附上受给者之名
2.开发者附其名于开发地
3.公领出作地享有出作者之名而成名田
4.通过买卖关系获得的土地,买者附上自己名字
5.即使是庄园的土地,拥有庄园耕作权的人名字成为其耕地之名而形成名田

● 名主
1.名田的占有者是名主。大名田之名主称为大名或大名田堵,小名田之名主称为小名或小名田堵
2.名田、名主一词在现有文献上明确出现是在十一世纪中叶。大体在平安中期以后,有力的田堵和出作人才日益将占有田变为名田

第四章 名主的成长
● 均等名庄园(畿内庄园)
1.大体均等面积的名田构成的庄园称为均等名庄园;但这些名田的土地不是集中于一处,而是散布于庄园内
2.均等名是构成畿内庄园特色的现象
3.畿内型名主难以全面地从农业经营中分离出来,要大规模经营也比较困难

● 边境地区的庄园
1.边境地区的庄园主要是由地方领主寄进而形成的寄进系庄园,内部结构和阶级构成与畿内庄园差异较大
2.有大名田堵的大规模名主阶层形成
3.名主是郡司、在厅等阶层,是豪族名主层郡司化、在厅化了的人物。在厅官人的有力土豪
4.不承认畿内因开发零细土地而成长起来的田堵名主层,可能是由于他们长期的、大规模的直接经营缺乏新阶层成长的条件所致
不像在畿内那样,在农村共同体诸关系解体之际,中央贵族和寺社的政权没有能力抑制从班田农民分化中成长起来的田堵名主层大规模的发展;在畿内的由于班田农民分化而形成的奴婢、寄口等劳动力被庄园领主所吸收,在边境则是被吸收于地方上的有力者

● 名的差异
1.边境的名主没有以山和水等生产手段为媒介而从属于中央贵族和寺社的契机,独立性较高,他们往往成为根本领主或开发领主,又是被称为庄园寄进者的豪族领主
2.畿内名主层的有力者一暴露便被任命为庄官,使其统治、压迫庄内名主层。所以庄园领主也日益加强任命地方有力者为庄官的倾向。在边境庄园,豪族名主层被任命为庄官,已是常识

● 武士团的诞生
1.庄官多由有力名主担任,其性质便与中央所派不同。他们代表了地方中小名主阶层利益,从而其利益也与庄园领主的利益不一定完全一致了。当中央的庄园领主与地方名主层、特别是与庄官的名主利益发生对立时,地方庄园名主需另外寻求依靠,建立武力组织。因此便有武士团的诞生
2.此外还有地方领主、中小层名主的武士化



第五章 名主的武士化
● 大名主的武士化
边境地区的大名主,一发展到土地广阔且散布于数郡时,就不再自行耕种,委于受他们支配的名主、在家等农民以及隶属于他们的下人、所从。大名主便大体从耕作经营中分离出来,开始聚集武力,具备了武士化的条件

● 武力的必要
1.庄园领主维持其在庄园的统治或侵占其他庄园以扩大自己的领地
2.律令制政权衰落后,庄园的主动权移于在地领主之手,国衙的实权也被移于在厅官人,地方混乱达到白热化。需要武力继续维持统治。维持武力的人便是庄官与名主
3.能经常积集武装,有练武技之余力的人,便是不需直接从事耕作的大名主或庄官层。后来,立于庄园武装指导地位的庄官与追随庄官的名主层之间,自然发生了武士的主从关系
4.原来没有武装的中央贵族和寺社便开始利用此武装力量让其承担警卫
5.在领主是寺院的地方,这种武装力量采取了僧兵的形式

● 武士阶层的形成
1.庄官、名主层成了武装力量的主要承担者,并逐渐走上兵农分离的道路
2.名主中的有力者,已经不仅仅是有力的大名田堵,还是拥有实力的武装
3.在庄园领主势力强盛的时候,武士以单纯的形式隶属于领主。武士之间没有横的联系,孤立、分散地存在于各个庄园。但是随着地方势力的增长,武士名主层开始摆脱各自庄园领主的束缚,伙同利益一致的势力,在有实力的上级武士之下,结成主从关系(郎党、栋梁),开始了武士团的结合。
4.在武士团结合中,孕育了封建的主从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封建社会就由此形成。因此作为封建者的承担者武士阶层在作为一个阶级形成的时候,是日本封建社会的开端
5.以庄园制为母胎产生了封建的社会关系,封建制社会要成熟,必须扫除更多隐藏的古代社会关系。故连作为母胎的庄园制本身也要否定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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