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2011年经最高法院发布】 【文中名称/地点/时间为化名,请勿对号】 【案件由赵力加律师整理并提供解析】 【转载请注明出处】 通讯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有工作能力绩效考核制度,分别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三个等级的结果分别占职员比例为5%,90%,5%,不称职档次又有1%被评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后王某被评为不能胜任工作的那个比例,后来通讯公司以此为由为王某调整工作岗位,经转岗仍被评到最后那1%的不能胜任工作者,后通讯公司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裁决支持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通讯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仲裁结果无误。 【律师点评】 赵力加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司用百分比的方式认定的绩效考核结果,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能否胜任应当以是否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不能增加其它无关的额外评定条件,因此不能以按比例评定不能胜任经调岗仍不能达到评定比例的要求便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和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维持了立法本意,维护了员工合法权益。 【感谢赵力加律师提供素材并解读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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