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一)确定购买方 取得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 (二)确定购买日 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股东大会已经通过; 2.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批准; 3.已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大部分的购买价款; 5.购买方实际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经营政策。 (三)确定合并成本 合并成本=合并对价公允价值-应收股利 注:符合确认条件的或有支出也应计入合并成本。 (四)取得资产和负债的入账 1.控股合并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合并成本入账。 根据《解释第4号》,购买方(母公司)可以在购买日对被购买方(子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重分类。比如某项股票投资被购买方在其个别报表中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购买方准备将其近期出售,从而在合并报表中将其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样,同一项资产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确认为不同的资产。 2.吸收合并 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被并方的或有负债,如果公允价值能够确定,即使不是“很可能”发生,也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被并方合并前存在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不予以确认。但并入的其他资产或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项目。 (准则解释第五号)被购买方未确认的某些权力,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购买方应确认为无形资产:(1)源于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力;(2)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五)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1.控股合并 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按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因此,母公司的账簿上及个别报表中,并不反映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但该差额体现在合并报表中。合并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差,正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商誉”,负差在合并利润表中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即负商誉)。 2.吸收合并 合并成本与被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正差确认为“商誉”,负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即负商誉)。即,该差额体现在主并方的账簿上及个别报表中。 (六)合并成本或并入资产负债的调整 合并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合并成本或并入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应暂估作价。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 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信息的,按日后调整事项的原则处理。即视同在购买日即已获知,对以暂估价为基础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2.超过12个月后的价值量调整 超过12个月后的价值量调整,按前期差错更正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区分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账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包括两部分:1.账务处理;2.编制合并报表(只需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无需编制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1.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说明 第一,合并对价是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转出时应视同销售。 第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投资,母公司账簿上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个别报表中也是反映成本法核算的结果。但在期末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应按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即,编制合并报表之前,应将母公司的个别报表调整为按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因此,从合并日起,母公司应在备查簿中,记录子公司在合并日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权益法进行核算,以便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提供权益法核算的资料 2.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做三笔调整抵消分录:第一笔是调整子公司个别报表,即按公允价值调整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第二笔是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即按权益法核算子公司的投资;第三笔分录是抵消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1)调整子公司公允价值 借:资产或负债(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或负债减值。)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或相反的会计分录。 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或负债减值。 (2)母公司报表的权益法调整 合并日即母公司取得对子公司投资的当日,权益法与成本法只可能存在一个环节的差异:即取得投资时,权益法应比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大小,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应按该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同时贷记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负商誉)。 负商誉=合并成本-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0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负商誉) (3)抵消投资与权益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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