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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必须注重“三个统一”

 方圆儒人 2017-02-18

  7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开放共享、融合创新、变革转型、引领跨越、安全有序的基本原则和11项重点行动,涵盖制造业、农业、金融、能源等具体产业,也涉及环境、养老、医疗等民生领域。面对以“互联网+”为契机的社会经济深层次变革,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方式必须发生相应转变。

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建适应“互联网+”的市场监管模式,必须注重3个“有效统一”。

实体监管与网络监管的有效统一

实体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0多年来形成的最基本的监管模式,直至目前也是我们一直沿用的有效监管模式。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电商的异军突起,互联网金融的崛起牵引着工商行政管理从实体走向网络。围绕网络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增加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保护的内容。上述法律法规不但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也使我们的监管有法可依。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监管大多按其经营模式划分为实体监管和网络监管两种,这两种监管模式相对独立,实际工作中往往分别由单独的网络监管部门和实体监督部门牵头负责,这样人为的划分监管领域本身就存在问题。我们监管的经营主体的行为和模式已经从个人对个人的C2C模式发展到商家对客户的B2C模式,线下商务与互联网组合营销的O2O模式等多种模式共存,我们原有的按线上线下的划分把经营主体割裂开来的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需要,工商监管模式也应转化为O2O模式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才能顺应网络经济发展形势。只有融入网络经济,运用网络思维,才能了解这种新的市场经营模式,进而成为保障网络经济发展的守护者。

资质监管、行为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统一

早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最重视的是主体资质监管,是不是无照、有没有办理相关许可文件、是不是超范围经营等是监管重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假售假、虚假宣传、传销诈骗、套取预付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工商监管更加关注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注重行为监管。但是,相对于违法成本,仅凭行政处罚已不能对违法者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信用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信用监管的核心即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违法经营者在承担经济制裁的同时,付出巨大的信用成本,促进经营者自律。因此,“互联网+”市场监管应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客观纪录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用数据,使诚信守法不仅仅停留在口号和书本上,更能潜移默化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互联网+”市场监管与社会服务的有效统一

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为现实手段,兼顾网络监管与实体监管,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的模式建成后,基于大监管形成的大数据和大服务也应运而生。深入挖掘“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的潜力,做好社会服务是工商部门必须积极探索的课题。在“互联网+”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做好社会服务可以从3个方面入手:一是为政府提供优质的数据服务。应用大数据技术,了解政府决策部门的数据需求,自主分析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向社会公众开放可公开的数据,通过数据交互与反馈,树立监管执法威信。二是创建电子杂志,刊登不合格商品信息,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反复多次被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进行客观评析;利用网络和第三方合作的形式,了解公众搜索和关注热点,及时发现风险、防控风险,调整监管重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可信赖的监管服务;对经营者提供投资分析,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健康发展。三是以监管主体数据为基础,客观分析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分布情况及经营主体的开歇业存续状态,为创业投资和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程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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