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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金被骗取、土地被非法占用,检察机关提起4起行政公益诉讼

 懒懒一笑 2017-02-18

帮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200万元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供销合作总社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供销合作社违法履职,致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


2016年12月29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因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上半年,该市供销合作总社在负责兴化市永丰河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过程中,为将不符合条件的永丰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采取变更公司股东成员和虚假转让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方式,使永丰公司达到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供销社须持股一定比例的条件,骗取财政专项资金200万元。根据《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组织申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作为规章授权的组织申报、审核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其在负责“新网工程”国家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中违规履职,致使国家专项资金被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骗取,严重扰乱了“新网工程”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秩序。


2016年11月1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挽回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损失。但截至起诉前,该社虽有回复,但未依法完全履职,仍未收回被骗取的专项资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方案》的规定,就该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怠于履职致土地被非法占用

湖北检察机关对国土部门提起三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国土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土地被非法占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香泉牧业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53.38亩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33.58亩、林地19.8亩)用于开办养殖场,在该宗农用地上铺设水泥路、建设牛舍和办公楼等建筑物,致使14.6亩农用地被硬化。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在竹山县国税局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为竹山县国税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位于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一宗930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划拨给竹山县国税局。竹山县国税局自2009年12月16日取得该宗土地使用证后,既未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也未开发利用该宗土地,致使该国有建设用地从2009年至今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应城市开始启动禁实关闭粘土砖瓦厂工作,至2015年,应城市郞君镇邱徐村砖瓦厂、应城市郞君镇大祁村砖瓦厂仍未停止开采粘土制砖。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对邱徐村砖瓦厂、大祁村砖瓦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取土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邱徐村、大祁村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城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邱徐村、大祁村积极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和停止无证开采粘土资源的行为,致使邱徐村、大祁村砖瓦厂仍无证非法开采粘土。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咸安区国土资源局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至今,三地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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