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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对一般违纪党员是否还需立案审查?(实务)| 103

 雨虹2an2yzstkw 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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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工作规则将立案审查标准从工作条例规定的“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责任”上升到“存在严重违纪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标准,对一般违纪党员是否还需进行立案审查吗?

笔者认为对一般违纪党员不需再进行立案审查。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工作条例、处分条例、工作规则属于同位法,三者处于平等地位。党内法规名称共有七种,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按效力大小分为四个效力等级。党章具有最高的效力性,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排在第二位的是准则,第三位的是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排在第四位。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从工作条例、处分条例、工作规则三者的效力和发布顺序来看,对一般违纪党员不需再进行立案审查。

二是对一般违纪党员不需再进行立案审查是贯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党员一般违纪,是指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但具有违纪情节、性质轻微且最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包括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一般违纪党员不需再进行立案审查目的是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监督执纪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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