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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给予党纪轻处分是否需要立案? | 332

 anyyss 2017-05-05

来稿邮箱:weswrod@qq.com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出台后,广大纪律检查工作者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落实的热潮。但在执行过程中,《规则》条款适用引起广泛讨论,特别是《规则》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相比较,立案条件突出“严重”二字。基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在“拍蝇”“堵漏”过程中,一般违纪问题经初核后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情况比较多,如何落实《规则》要求予以立案的问题引发争论、热议。

“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号曾多次刊发文章(我们在这儿,点击标题即可读取【头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之“立案条件”:您理解错了吧?|166【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党纪轻处分、免于处分需要立案吗? |112【头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对一般违纪党员是否还需立案审查?(实务)| 103),针对一般违纪立案条件,各持己见,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是如果违纪事实不“严重”,依据《规则》则可以不立案不予处分;第二种意见是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依据《条例》规定立案;第三种意见是对一般违纪不予立案,依据初核结果由相关党组织直接予以党纪轻处分。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律审查必须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纪检机关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来把握。

笔者以为,这三种对一般违纪应予以党纪轻处分立案问题的认知、处理意见,各有偏颇。笔者认为,一般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基层纪检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条例》《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首先,一般违纪立案审查充分体现挺纪在前。不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版还是2016版,具体条款中违纪事实情节基本是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档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也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个种类。基层党员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生生相息,事事关联。基层党员干部发生的一般违纪看似问题不大,却损害党的执政基础、败坏党的光辉形象、影响党的干群关系。“一粒老鼠屎,破坏一锅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基层纪检机关对“三类重点人员” 就应挺纪在前、抓早抓小,严防带“病”提拔,严防“疾”重难返,对一般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同时,按照《规则》《条例》相关规定和基层实际情况,发生一般违纪行为的基层党员干部,如不是下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或问题线索经初核没有涉及党委(党组)负责人的,可由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负责人报告。2017年2月,笔者参与办理的某单位内设二级机构(高配,单独核算)负责人违规审批发放津补贴的问题线索,初核后就是由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该同志立案审查。

其次,一般违纪立案审查充分体现刀刃向内。《条例》《规则》都是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党内法规,《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要求《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须做好协调配合。同时,这也说明《规则》是吸取了此前监督执纪有关规定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前后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并非取代关系。《规则》第六章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彰显了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凡事按规章制度办事,依据审批权限及程序请示报告,且不随意扩大调查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生规避审批程序、存案不查、查而不决等情况。

基层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自我约束。正人先正己,执纪先守纪。监督执纪绝不能简单地运用《规则》,以一般违纪事实情节不严重而不予立案,或是依据初核结果直接移送有关党组织予以党纪轻处分。

再次,一般违纪立案审查充分体现治病救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其中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阐述是:“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把违纪的党员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尽量避免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纪检干部对党忠诚,就要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敢于亮剑、勇“拔烂树”,对犯错误的同志应采取慎重态度,不能简单草率,一“处”了之。对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手、不收敛的一般违纪问题;对“四风”治而不改、“纠歪难正”的一般违纪问题;对“雁过拔毛“的一般违纪问题,就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不“痛”,则不“通”。

因此,对一般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不宜以违纪事实“严重”与否为由,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立案,并根据审查结果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予纪律处分。同时,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立案审查后,在审查过程中,除按规定调查取证外,还应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安排被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促使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突出监督执纪政治站位,突出党内审查。

王歧山同志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基层纪检机关落实“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工作要求,依纪依规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还有待在工作中进一步实践、把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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