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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对安徽开滴滴专车的副镇长应纪下留情:好文!这是最理性最专业最全面的分析| 55

 xfmKz 2016-06-21


我们都应该如此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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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特约撰稿人 刘彦,转载须经本公号授权且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违者按侵权处理。【参赛作品55】


洪升副镇长最近成了“网络红人”,身为乡镇副镇长却出去跑滴滴,有人对此大加赞赏,认为洪副镇长有责任、有担当,也有的人对此不屑一顾,认为不能助长此类风气,应该杀一儆百。6月19日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推出一位读友的文章,认为应给予洪升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我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值得商榷的。

一、违纪性质的确定

大部分人都认为,洪升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我也同意这种意见,但是有必要厘清为什么是这样定性?如何对此类行为定性(逻辑分析过程)?此外,还要区分党政处分是否先于行政处罚。如后于行政处罚,则应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理理洪升案的基本事实(综合媒体报道):1.2016年5月中旬注册滴滴车主,随后开始接单,目前已接了300多单,毛利3000元左右;2.2016年6月15日被举报在工作时间接单;3.洪升跑滴滴的行为正在接受县运管所调查,暂未有结论;4.向组织撰写情况说明,主动承认错误。

接下来,我们再来学习下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是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这条规定本身是比较抽象的,必须具体到案情,结合有关规定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

洪升跑滴滴的行为的确是新情况新问题,但从法条找不到明显相符的依据,所以,如果要处分就只能适用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该项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兜底项,看似只要不属于前五项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都可以纳入进来,但是,请注意,党纪处分同样应该遵循纪律处分要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不能想当然,找不到具体规定的就全部收入兜底条款项。

那么,第(六)项明文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也就是说,如果要适用该项,首先得有“有关规定”作为前提,我查阅了关于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两部:

一个是1992年6月26日中办和国办发出的《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另一个是《公务员法》,前者规定“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但洪升属于乡镇干部,显然不属于被约束对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洪升跑滴滴的行为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

二、处分类型的确定

大部分的人都认为最少要给予洪升党内警告的处分,即使是给个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也不过分,我不同意此类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纪律不排斥人情。

洪升的家庭及经济情况如下:离异,抚养一小孩(女方是否承担部分抚养费不清),父母是农民无收入需赡养,有痛风病,银行有贷款1.4万元需马上还,住房一套刚还完房贷,无积蓄,广汽传祺二手车一辆,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当然年底肯定还有一定的奖金。简单的归纳一下:洪升一家5口人的吃喝拉撒全靠他3000元的工资和年底的奖金,这是个什么生活水平呢?挣扎在温饱线上!可见,洪升跑滴滴是迫于无奈,逼上梁山。洪升的情况也是中西部大多数基层公务员的真实写照,形象点说,没有最惨只有更惨。如果,对洪升的纪律处分不考虑这些实际,那么对这个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2.纪律审查要充分尊重和考虑民意。

纪律审查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兼顾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影响,不能简单机械的适用党纪条规,从《我们都是纪检人》公号民调的情况来看,只有1%的人主张严厉惩处;有27%的人认为虽违纪但只要批评教育就行了;有34%的人认为洪升是个好干部,必须培养;甚至有37%的人表示给洪升捐款的心都有了。

3.讲人情并不就是要随意量纪。

本案的处理相当考验当地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水平和技巧。新《条例》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定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可见,如果本案中洪升能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那么,当地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免予党纪处分,也是完全符合纪律审查要求的,当然要作出书面结论,类似于法院的定罪免刑。

对洪升违纪所得的确定不能简单的按照毛利3000元的标准认定,而应当考虑其运营成本,包括油费、汽车保养等,同时要注意滴滴公司补贴奖励的数额,实际违纪所得估计应该在500元左右。

4.具体条款适用分析。

区别情况分析(以下两种情况均建立在洪升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基础上):

第一种情况:在县运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理。洪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党纪,但是鉴于其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且认错态度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洪升免予处分。

第二种情况:在县运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理。洪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党纪,但是鉴于其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且认错态度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洪升免予处分。

如果洪升未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个人建议对洪升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不宜处分过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要综合考虑是否利用职权及影响力、盈利的数额等情节,不能简单的从重处分,更不能加重处分。

三、需要严肃、坚决批驳的一种观点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央要求各地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的地方纪委对受贿达三四百万的领导干部都是给留党察看处分,还到处宣扬是对 “四种形态”的灵活运用,洪升违纪的性质和情形均与上述情形相差甚远,直接就不给处分了。

对“四种形态”“灵活运用”、“随意转化”的论调,我个人持坚决反对态度,“四种形态”的贯彻执行必须严守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不得突破现有成文党纪条规的约束,不能因领导意志而随意改变定性量纪,纪律审查工作必须要体现它的刚性,否则,“四种形态”就会架空、摧毁成文党纪条规,纪律审查工作就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肆意妄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对那些故意歪曲“四种形态”政策精髓,大搞自由裁量的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绝不能让其抬头、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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