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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确定

 华山论剑802 2017-02-19
 实际开工、竣工日期的认定
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开工的法定条件,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则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同时许可证的办理在全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有15天的审查时间。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在获得施工许可之后的是绝对日期,而如果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在获得施工许可之前的则是相对日期或称计划开工日期。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实践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实际开工日期就依该证据证明的日期确定,比如会议纪要、发出的通知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以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如果既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工期日期,也没有开工报告,法院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2、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和实际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竣工,指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工程图纸和其他工程资料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完成全部建设工程的时间。实际竣工日期应指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图纸和其它工程资料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工程标准事实上完成全部建设工程的时间。
实践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即使没有明确,确定了开工日期和总工期天数,约定的竣工日期自然也能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对竣工日期的争议往往是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由于实践中实际竣工日期往往较难确定,承发包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没有约定,以致产生争议。而建设工程实务当中,与实际竣工日期有关的日期有: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质量验收报告上记载的单项工程通过质量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报告上记载的整个工程通过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备案报告上记载的竣工验收备案的日期,以及整个工程通过政府备案的日期。相对来说,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的时间、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容易确定,因此承发包双方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以免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也可以约定,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还可以约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作为实际竣工日期。99年示范文本中32.4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如果有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99示范文本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三点理由:第一,发包人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第三,发包人已经使用了工程再进行竣工验收的话就可能出现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因为工程已经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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