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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解读】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竣工验收条款的解读

 一山行人 2017-06-18

一、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解读】本项规定了竣工验收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适用本项规定时,须注意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这一竣工验收条件。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1999版施工合同第32条第7项规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实务中易产生争议的是,甩项交工时,其竣工时间如何确定?建议双方在甩项竣工协议中作出明确。一般而言,既然是部分竣工通过验收,那么竣工也只是部分工程竣工,能够确定竣工交工的那部分工程,可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而对于整体工程而言,其全部竣工时间,应以甩项工程另行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

二、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项是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999版施工合同对竣工验收程序规定如下:第32.1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第32.2项,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第32.3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与以上规定相对照,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竣工验收程序有多处变化:

12013版施工合同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改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增加了监理人的审查程序,监理人的审查时限为14天。

2,将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改为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完成竣工竣工验收,措词的变化表明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限缩短了(即28天内完成验收而非组织验收)。根据本项规定,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限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42天(14 + 28)。

3引入了工程接收证书概念,即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并且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增加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5,增加规定了发包人不按约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条款。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在适用本项规定时,须注意工程接收证书颁发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理解,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即为发包人接收工程之日,根据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规定,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换言之,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责任从承包人转移至发包人。

另外,根据通用条款第19.5款【提出索赔的期限】规定,承包人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就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三、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解读】本项是关于竣工日期的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但本项未规定工程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形,对此,可参照1999版施工合同第32.4款规定,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注意事项:本项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项规定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有利于承包人,当然,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作出约定,比如以五方在竣工验收单的签署日或竣工备案证的发放日为竣工日期(该约定有利于发包人)。

实务中,双方必须对竣工日期的法律意义要有所重视,竣工日期是判断工程是否按期竣工的依据,也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

四、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解读】本项规定了不合格工程的拒收事宜。

不合格工程拒收的条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也就是说承包人根据第13.2.2项第(4)目规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重新进行验收后仍不合格,已无法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发包人方可拒收不合格工程。为免争议,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整改的次数及整改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发包人在拒收不合格工程的同时,有权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在适用本项规定时,还需结合第5.4款【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和第5.1款【质量要求】一起进行理解,第5.1款和第5.4款均区分了承包人原因和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此,在适用本项规定时,也要区分承包人原因和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不合格工程,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实务中,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此时,发包人是否有权拒收,若发包人同意接收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发包人是否有权减少合同价款,对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五、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解读】本项规定了工程的移交。一般而言,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即为发包人接收工程之日,也应为工程移交之日,随着工程移交,工程的相应风险和工程照管责任发生转移。但根据本项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与工程移交之日并不一致,合同当事人可在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根据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规定,尽管工程尚未移交,但由于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因此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责任已从承包人转移至发包人,这无疑加重了发包人的责任。对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移交之日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此时,需对13.2.2【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作出修改,并作出另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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