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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不良金融债权清收策略探析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7-02-20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全玉龙,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高级经理,联系电话15025668301

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的持续下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投资效益不断下滑,金融投资产品出现大量延期或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形。面对日益增多的不良金融债权,金融机构亟需理清工作思路,及时研究应对策略,努力提高清收效率,迅速减少企业损失。在此,仅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不良债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策略作一简单分析,供工作中参考。

一、 不良债权清收工作的总方针---快。

“快”即迅速、及时,一般来说形容的是效率,但在不良债权清收工作中,这一“快”字更应体现为结果、效果和安全,即“落袋为安”。 

大家都知道,所谓“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大都系债务人资金链断裂造成。尤其是交易对手为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旦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其想要通过销售房屋的方式达到快速回款的目的几乎不可能,债权人想要在短期内一次性回收资金也几乎不可能。纵观所有不良项目的债务人,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大多面临着破产的风险。因此,如在债务人债务状况恶化的前期不能抓住有效机会,等到诸多债权人群起而攻之、债务人回天乏力时,债权人就只能被动接受固定资产或等待法院的破产清算。

所以,在债权清收工作中一定要及时、迅速、抓住时机,趁其他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或者在债务人尚能够运作一部分脱困资金及能够自由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及时收回一部分资金和减少债权额的总量,并使自己在日后的债务处理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再者,如果回收较早,还能避免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追回”问题(如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未经司法裁决而形成的以物抵债行为,极有可能被其他债务人认为属于“个别清偿”而申请法院将其追回)。

还有,如果过于拖延,坚持按程序走完诉讼、执行或破产程序,一者时间过长(或3、5年),二者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债权人虽有抵押物,但建筑工程款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且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中,法官往往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了社会稳定问题,会大力协调、逼迫各债权人放弃一定的利益,以满足大多数或全部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如果能够快速回收,不光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还能利用已经回收到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创造新的利润,从而弥补上一项目的损失。

综上,建议将“快速”作为不良债权清收工作中的统领性纲领和基本方针,以有效减少企业的损失和避免工作的被动。

二、不良债权清收工作的总目标---减少损失。

如果一笔资产、一个项目纳入不良的范畴,不论债务人是否恶意,从债权人的经营角度讲都应该算作是本次投资或经营的失败。而面对失败的投资,如果再想按照当初双方合作时洽谈的条件收回全部债务本息,事实上已经是不可能。而相反的,如前所述,如果债权人不能很好的把握时机,一味的强调和正常投资项目一样的“利益最大化”的话,则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债权人在不良债权清收过程中,一定要树立以“减少损失为第一目标,盈利为第二目标”的战术思想,以快速、及时收回本金为第一目标,以收回全部利息为第二目标,层层递进,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从而达到快速回收、减少损失的目的。 

三、 不良债权快速清收的有效方法---谈判。

作为银行、信托等大型的金融机构,目前清收不良债权的常用方法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大家也都知道,司法程序不光本身就很繁杂、漫长,而且由于债务人大都系当地知名企业,或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有的债务人的负责人甚至还是省、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地政府均有意无意会对其有所保护,且大型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如信托公司的不良债权案件,债权额一般都在亿元以上)。如果按部就班坚持一丝不苟的走完法律程序,则会拖沓冗长,况且也许一年半载也见不到任何效果。所以,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为了达到快速回收的目的,除正常走法律程序外,还应同时走另外一种更加快速有效的办法---谈判。即在债务违约的前期,除按照司法程序依法清收外,还应利用债务人违约前期存在的企图救活企业的心理,积极、及时的与对方接触和谈判,想方设法给予其一定的鼓励和激励,大力提高其短期内还款的积极性,尽快减少债权总额,及早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债权催收和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采取谈判的方法。其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应当远超过司法程序。

四、不良债权清收中的几个关键策略

1、认清形势,宏观掌控。

一是认清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处的总体形势。如前所述,一旦债务人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要想达到一次性快速回收本息的目的几乎不可能。那么,债权人在处理不良债权的过程中,就一定要时刻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状况,及时全面的了解案件事实,随时关注债务人不断变化的心理和客观状态,宏观、统筹的及时调整应对之策,避免因追求法律程序的完善和经营利益的最大化而丧失有利的处理时机。

二是认清政府等案外人对案件的影响和干预程度。从通常意义上讲,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把控是绝对性的。但是,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某个案件中掺杂了当地政府的干预,则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会畏首畏尾。在此种情况下,一者法院在政府无明确意见的情况下会拖延执行和消极执行,二者政府会出于维护当地稳定及保护利税大户的目的,会责令或建议债务人破产重整,但此两者对债权人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均宜及早通过与债务人协商谈判达成还款协议,确保更早的得到还款保障,及时缩小自身的损失。

2、适当取舍、抓大放小。

在债权清收过程中,除宏观把握案件整体形势外,还应根据随时变化的案情作出适当的取舍。实践中,不论是在法院还是其他机构组织的协调中,还是在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的谈判中,其协调和谈判的核心还是“侃价”。而既然目前的债权已经沦为“不良”,则就不可能再按照以前的合同条款执行,甚至为了达到快速回收、减少损失的目的,债权人还应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放弃一部分利益,以达到“以小博大”的目的。

另外,在债权回收过程中,还应适当注意“大”与“小”的问题。比如司法处置中评估费的负担问题、利息计算方面的小争议问题等等。这些费用和不良债权本息相比,应该算是“小”问题。但虽然这些是“小”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也可能会让债务人或中介机构认为债权人过于“小气”或“较真”,最终导致债权人在一些问题上陷于被动(如法院拟处置抵押物过程中涉及的评估费交纳问题。按照评估工作的流程,评估费应当是由申请人即债权人预交。但如果债权人一再试图将评估费交纳问题踢给债务人,则一者会增加评估机构对本方的不良印象、延长评估时间,二者会增加债务人与评估机构的接触机会,从而导致债权人在本次评估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在一些“小”问题上,债权人应当将眼光放长远,适时选择“丢芝麻捡西瓜”。

3、化整为零,合理谋划。

由于金融不良债权的案件标的额一般都较大,抵押物也相对较为庞杂,加之政府等案外人干涉等因素,法院一次性短期内处置掉抵押物几乎不可能。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如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阻碍较大时,则宜采取“先易后难”、“化整为零”的方法,尽早打开“突破口”,加速减少债权额的总量,迂回作战,曲线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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