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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学资料的借用规定

 binho900 2017-02-20

来源:南京市病理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规定,凡借用病理学检查资料,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借用资料的患方人员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借用申请单并签名,支付规定的借片押金后方可借用,归还时应退还全部押金。如切片有破损或遗失借阅资料者除需支付赔偿费用外,原单位将不再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2.病理科据以做出诊断的原始切片,尤其是小活检或病变较小的切片,一般不予外借。通常借出(或售出)相关病例的复制切片,复制切片的病变应与原始切片相同。


  借用细胞学玻片应根据一个病例的同一次检查有多张查见恶性肿瘤细胞的“阳性片”或“可疑阳性片”,可允许借用其中的一张。如同一病例仅有一张查见恶性肿瘤的“阳性片”或“可疑阳性片”时,该片原则上不予外借。


  凡不予借出的病理组织学切片或细胞学玻片,由双方协商解决会诊方式,即可酌情允许患方邀请外院病理医师来科阅片;或由病理科医生带切片去外院会诊。费用由申请会诊的一方承担。


  3.病理科的蜡块是无法复制的病理学检查资料,属于诊断病理学的重要基础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外借。


  必要时可由病理科有偿提供未经染色的空白切片。(若在当地会诊,则可酌情协商提供蜡块,受理会诊的病理科应及时负责地归还蜡块。)


  4.借出资料的期限原则上本市为二周,外地为一月。如逾期不还,可扣除押金。


  5.病理科应有专人负责病理资料的出借工作,并认真填写借出单据、管理押金。拟外借的切片需经原签发诊断报告医师或科主任复核后方能出借。若发现借片回执意见与原诊断意见不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原诊断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6.凡涉及医疗纠纷的病理资料,病理科有权暂不办理借阅手续,以便按法律程序提供有关部门仲裁。


  7.本市各受理会诊的病理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主动做好患方的工作,共同与相关病理科搞好病理学检查资料的管理,以使医患双方共同的利益得到保证。


  南京市病理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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