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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突出问题 强化监督执纪 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昵称13800233 2017-02-21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预防腐败局局长徐天如解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2016年12月7日,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简称新《办法》),在内容、表述、处理措施等方面都有新的变化,引起了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报记者特邀南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预防腐败局局长徐天如就新《办法》中大家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新《办法》精神。

问:2015年3月我市下发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精神处理办法(试行)》(简称原《办法》),为什么要修订完善?

答:原《办法》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严肃作风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措施、新要求、新法规,强化了对“四风”问题的刚性约束,党的纪律更加严明,作风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治理“四风”问题的措施越来越严,原《办法》已不能完全符合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需要。同时,我市在具体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也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吸收借鉴老《办法》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纪律法规,科学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形成了新《办法》。

问:请您谈一谈新《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新《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责任体系更明晰。新《办法》强化了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规定了详细的问责情形及措施,做到失责必问,失责必究。

二是解决问题更精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以来,我们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边感悟,新《办法》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且比较突出的问题,总结归纳出10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分类提出处理办法,使治理措施更加贴近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三是监督制约更全面。新《办法》的适用范围、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等都有所扩展,覆盖的范围更广泛,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性、合理性。

问:您刚才谈到“新《办法》强化了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具体是如何体现的?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这次修订,坚持党管干部、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新《办法》第三条专门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明确提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履职尽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常严,切实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紧抓实抓好。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深化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按照市委、市纪委部署要求,坚持不懈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问:新《办法》第四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表述有很多新的归纳总结,引起了很大反响,请问对这部分我们该如何理解呢?

答:确实,修订新《办法》时我们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表述进行了很多思考,综合考虑新形势下管党治党需要、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等多种因素,对这一部分做了较多变动。

一是对某些表述进行了调整。结合工作实际,将“下基层调研”改为“借公务活动”,涵盖面更广;将“用公款大吃大喝”改为“违规参与公款吃喝”,并增加“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不仅用语更规范,且问责情形更明晰;把“以父母过寿,子女出生、过生日、参军上学、乔迁新居、工作调整等为由,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改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表述变简单了,但内涵更深刻,“收”“送”都违规,体现了规定的系统性。

二是增加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如第六款“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第七款“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隐蔽场所”,第八款“弄虚作假、占编制或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等,仍领取工资津补贴‘吃空饷’的”。这些调整,主要是紧跟形势变化,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突出当前作风改进的工作重点,释放定位更准、执纪更严的信号。

三是删掉了一些条款。如原办法第八款“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问:您刚才提到“吃空饷”问题,这次被单独列出,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这次修订新《办法》将“吃空饷”列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确实是有所创新。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有以下考虑:“吃空饷”行为背后往往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不同形式的腐败,体现的就是作风问题,并且“吃空饷”行为的危害相对来说更严重,它不仅侵蚀财政资金,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其他同志的工作积极性,严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新《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狠刹“四风”问题,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将“吃空饷”行为单列出来,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体现了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政治勇气。

问:大家所关注的“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行为不再单列出来,应该如何理解?

答:这个问题很好,也有不少单位的同志问起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不单列不是不管了,而是监督执纪更直接了。我们主要考虑,相比其他问题,这类问题从表现形式上来讲属于表象化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问题,应当回归由单位党组织具体负责,加强监管教育,强化监督问责,及时处理违规违纪人员。

另一方面,对这类问题不是不追究责任了,而是追究的层次更高了。这类问题的易发多发,反映的是单位党组织落实制度不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力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加强调单位党组织的监管责任,强调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追责问责。《中共南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就明确提出“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不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续,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应当予以问责。对于这类问题屡次发生,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此,各级党组织、每位党员干部要正确理解。

问: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往往反映最强烈,影响最大,新《办法》对此有何要求?

答:近年来,我们聚焦改进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出重拳、用重典,不断拧紧螺丝、上紧发条,刹住了“四风”蔓延势头,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得到恢复和发扬,政治生态清朗起来。但是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仍然屡禁不止,它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所以我们要把作风建设的压力传导下去,一级压一级,一直压到基层,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我们加强作风建设的决心和勇气,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新《办法》专门增加了第八条“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这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一致的,要管住全体党员,一把尺子量到底,在作风建设方面对所有党员的要求都是一样的。该条不仅对村级党员干部提出了要求,也解决了基层处理相关事宜没有依据的问题,对进一步管住小微权力提供了又一重要遵循。

问:新《办法》对问责部分也做了一些完善,请问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呢?

答: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新《办法》的重要内容,分别从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规定如何追责问责。第五条主要规定对当事人的问责方式,第六条规定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问责方式,第七条规定综合运用问责方式的方法。主要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实践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对于发生一些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或偶发问题的单位,注重教育挽救、警示提醒,更多地运用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单位,或屡纠屡犯、治理措施得不到落实的单位,就要追究党纪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其根本目的是要防微杜渐,治病救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党员干部。

二是规范监督执纪,纪法衔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必须坚持纪严于法,党纪国法制度规定相互衔接协调、共同发力。如第五条“财政供养人员存在第四条第八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存在第四条第九款所列情形的,一律先免职,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都是体现了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综合施治。新《办法》第五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分类确定处理措施,针对不同情形落实不同程度的问责追究,从“警示约谈、批评教育”到“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惩罚分明,把握有度。如第五条规定,存在第四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一般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存在第三至第十款情形的,一般的也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全市通报;存在第九款情形的,还要一律免职,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处理更严,直接规定需依法处理。在第六条中,对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的领导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措施,也详细规定了处理的层级,这些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综合施治的要求。同时,在第七条中规定“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充分体现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方法提升执纪监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问:您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那么抓好新《办法》的落实,重点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新《办法》,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明晰行为底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要先学一步。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熟悉了解办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二是要持续发力加压,保持高压态势。要坚持和完善三年多来形成的有效做法,继续抓重要节点、抓执纪问责、抓群众监督、抓通报曝光,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氛围不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对治理工作进行回顾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措施。

三是要紧盯“四风”问题隐蔽变异,扎紧制度笼子。各级党委、纪委要按照六届市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查找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就如何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破解“四风”禁而不绝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查找症结根源,研究对策措施。要认真收集掌握有关工作情况,加强综合分析,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完善制度措施,确保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推进。③11(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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