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收取境内企业的佣金(服务内容是在境外找第三方买家)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1.所述问题目前没有专门规定,我们理解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该条从主体、地点和内容上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该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现在是营改增过渡期,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2016.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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