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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离探讨

 CBYQ 2017-02-22

目前,很多企业都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单位(部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但这种安全监督与管理同轨运行的常规安全监管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尤其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已经难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一些企业开始尝试实行安全“监”“管”分离机制,希望能够更好地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常规监管模式的弊端


1、难以有效保证现场安全生产


在常规安全监管模式下,对于现场生产单位(单元),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既负责安全管理,也负责安全监督,简而言之,就是自己管理、自己监督,“监”“管”没有分离。如此一来,企业安全监管人员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当生产与安全产生矛盾时,往往不敢严格执法,有问题要看领导“眼色”办事,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只得“睁只眼闭只眼”。这使得安全管理措施往往无法落实,企业潜在风险增大,现场安全生产难以有效保证。


2、不能真实掌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目前,我国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业绩考核,有些企业还在内部建立了业绩兑现奖励机制,针对安全生产表现优良的生产单位(单元)进行表彰,正向激励。因此,作为现场生产一线的单位(单元)在报告生产安全信息时,不可避免地会进行“审查过滤”,一些不利于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的因素,虽然客观存在却往往不会出现在向上级企业报告的信息中。这导致企业领导以及安全、业务管理部门掌握的现场安全生产信息通常仅仅是生产一线单位的“冰山一角”,是经过“美化”的生产安全现状。长期如此,将会导致企业管理层面“失明”,放松警惕,而基于生产单位(单元)提供的安全信息而制定的企业决策效力也会大打折扣,严重者还可能会成为毫无执行力的“一纸空文”。久而久之,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仅难以提高,还会出现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危机。


“监”“管”分离


针对常规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企业可立足实际,尝试引入安全“监”“管”分离工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工作。


1、组织分离


企业可从生产单位(单元)、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等抽调专职人员,成立直接向企业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督机构(部门),对于生产面积较大、管理区域分散的企业,还可依据生产区域划定监管范围,在专职监督机构(部门)隶属下,设立安全生产专职监督分支机构(单元),并派驻专职监督人员开展不间断巡视,以实现“生产区域全覆盖、现场作业全天候”的安全监管。同时,企业应依托专职安全监督机构(部门),建立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情况定期通报(报告)制度,使企业领导、安全管理及各业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实际,从而跟进制定更为有效的管理措施。另外,派驻生产单位(单元)现场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还可持续规范岗位员工操作,监督整改现场隐患问题,降低生产作业风险。


2、业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


企业应加强业务管理部门直线责任落实,明确业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梳理完善各级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融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旁观者,都是责任者;没有空谈者,都是实践者”。企业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完善现场管理,齐抓共管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


另外,企业在安全生产风险整体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应确定主要风险,并视情况成立或聘请专业技术专职监督队伍,开展生产经营重点领域内的专项监督,以确保过程风险管控。


摘自《现代职业安全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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