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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看依法履责中的诸多问题(四)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前世今生”

 刘政人性本恶 2018-03-30

长期以来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要求变化反反复复,一直没有一个稳定的管理措施,反映了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理念,人治现象还很严重。在网友的要求下,整理如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前世今生”分析表,帮助大家分析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变化的前前后后分析表(只供参考)

年代及文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变化

职责变化备注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

提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任职,未提其相应职责。

提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但这里的“专门人员”不完全是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包括与操作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的其他人员。

提出考核任职,未提具体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003年4月17日住建部建质[2003]82号

文件规定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有: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未提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要求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也未专门提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专门提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职责,其职责应该涵盖在“指定专人”之中。

2003年11月24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提出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要求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这里的安全生产机构是指政府安全监督机构。

没有提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企业报告的要求,因此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没有“企业委派”的概念。

2004年12月1日住建部建质[2004]213号文

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3项职责,并明确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由企业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

首次明确项目安全员3项职责和企业委派的身份,并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

2008年5月19日住建部质[2008]91号文

进一步规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分别增加至7项职责;进一步明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所决定的,且是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重要成员,由“管理小组”成员升格为“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且有“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的特权。

职责增加至7项,身份由“管理小组”成员升格为“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且享有向企业直接报告的“特权”。

2009年5月13日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

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中的劳动力计划应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成为劳动力管理对象且未提及“领导小组”成员身份;可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但不是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在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上要求是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双向交底要求,未涉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未专门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和巡查要求,但质[2008]91号文有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项职责没有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确定为劳动力管理对对象,淡化或失去了“领导小组”成员身份;安全技术交底、监管管理和巡查等为专门提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7项职责未变。

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7号

该文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不是企业委派的“专员”,与项目负责人一起接受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头衔“企业委派”已经没有了,其三个“有权”不再强调,7项职责没有再强调,只是简单地提出3职责要求;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提“指定专人”监督或其他相关人员监督的要求。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委派”身份失去,权力不再强调,强调的是危大工程现场监管职责,而原有“指定专人”监督或其他相关人员监督的要求未再提,危大工程监督的担子几乎压在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上。此时新《安全生产法》即将颁布。

2014年8月31日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在住建部令第17号研究发布同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增加和修改内容,如新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7项职责,分别为“组织或者参与”、“督促落实”和“检查”、“及时排查”、“提出……建议”以及“督促和纠正”等要求;修改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安全生产考核要求,即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在任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先任用。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有了法定的依据,赋予了企业在考核任用上的自主权。

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建质[2015]206号文件

该文件增加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条件 “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等,即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原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上增加了机械、土建、综合三类(C1、C2、C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大大增加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未提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项职责;规定了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求,未见有关部门将“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的有关要求

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颁布,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门槛更高,要求更严,未见企业考核任用的自主权的落实。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将安全技术交底的“双方”原则还为了“三方签字”,并且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原先“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头衔再一次看不到了,其中“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也不见重申了,只是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纳入安全技术交底监管范畴,成为“唯一”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者,未见“指定专人”监督或其他相关人员监督的要求,更不见7项法定职责和原先拥有的 “企业委派”头衔和三个“有权”。


由此看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默默无闻,到赋予很大的权力和具体的职责,能够代表企业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到后来虽有法律赋予的法定7项职责,却被摘掉了“委派”头衔,成为劳动力管理对象,只有接受项目管理,并承担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一员,最后连能否任职都成问题,不仅有文化层次上的要求,还有专业分类上的限制。新《安全生产法》虽给予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的自主权,却被有关部门以种种规定和办法限制住了手脚。


综上分析认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本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规范,其安全监管权力是很大的,但是现在是权力越来越小、而风险越来越大,准入门槛又在不断提高,人们似乎认为现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责任,真正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被人们忽视和淡化了,人们忘却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检查应是全员安全检查的管理原则,好像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情。

请善待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不仅仅是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施工现场所有人员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要给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那么多的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现在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险大、权力弱、地位低、待遇差,他们这样的境地不改变如何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呢?!

我们强烈地呼吁正视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状况,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真正由企业委派,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不仅要赋予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大的权力,提高他们的待遇,而且要依据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对他们提出要求,而不是想到哪做到哪,让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知所措、无所适从。有关部门不要拍脑袋制定政策,让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回归依法治理的轨道。

……

可能有些人会说,现行的一些规定源自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没有错。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于2003年,至今已有近15年之久,且当时许多管理理念还停留在以安全生产监管为主要形式的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理念没有很好建立。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要有依法治国的新理念。过去不少法规与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是有矛盾的,应当进行清理或修订。目前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清理不适合新时代下的法律法规条文,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上位法的要求。所以在已修订了《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也应抓紧进行修改,而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没有修改情况下急于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显得非常仓促或不慎重。不仅反映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不坚实,而且也反映了创新改革安全生产管理方式观念的不坚定。

所以,建议在有关上位法等法律法规未修改出台之前,有关部门不要轻易出台相关规定,更不能出台不切合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的管理要求,并允许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更好地完善新时代下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

……

(讨论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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