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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混业监管 全面、协调、统一是关键

 剽窃月光 2017-02-26

  央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我国金融机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正在迎来全面规范。据了解,中国央行会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就全面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进行讨论及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保险资管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光听名字,就给人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而且不同的产品之间多层嵌套,层层加杠杆,金融交叉领域的风险不断积累。而在监管方面,整个行业存在法律使用混乱、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存在隐形刚性兑付等乱局。资管产品设置复杂的结构,导致底层资产难以穿透,不仅增加了资金的链条,也加剧了资金的体内外循环和融资成本。

  因此,相比现在按照发行机构的类型制定行业底线和最低准入标准,监管层考虑按照资管类型,对共性的问题做最基本的规定,最大程度消除套利空间。监管层可能考虑的措施包括,统一杠杆要求、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打破刚兑、限制通道业务等等。如果文件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未来将会对整个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产生利好。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就此发表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金融领域资管方面的问题在于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这一问题长期为社会所诟病,监管中存在盲区,对于监管层也比较危险,您是如何看待的?

  董登新:“资管业务是金融危机之后在中国快速发展的一个新兴行业门类。从投融资的角度来讲,资管业务为老百姓提供了除存款和炒股以外的更丰富、更多样化的选择。可以说,在资管业务没有出现之前,投资者的选择非常简单,要么存款,要么炒股,或者炒房。但是金融危机之后,资管业务的崛起,出现了约6-7类资管业务,从传统的银行理财到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以及互联网金融,P2P等,这些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资管业务,为老百姓的理财提供了更多样化的选择。

  在资管业务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也看到了很多的问题,暴露了不少的风险。资管业务我们把它列为私募业务的一种。一般来讲,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银行的理财产品按照风险的高低不同可以划分为五个档次,银行理财投资者准入的最低门槛可以低至5万元,但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绝大多数都是200万的门槛。200万投资的准入门槛强调了资管业务的风险。当然,高风险的背后也会伴随高收益。资管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乱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投资者准入门槛放松。很多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可能都在突破200万或者100万的投资者市场性管理门槛。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突破方式是采用了股权私募基金的方式,另外一种突破是与P2P连接后,利用债权收益转让的方式。如此一来,资管业务出现了监管的重大漏洞,这种漏洞主要是违规角度可能带来的后果。通过资管产品分拆,可以将销售额度降低到大约1万或者是几千元。现如今,通过互联网金融或P2P平台销售的资管业务越来越多,一旦投资者准入的门槛被突破,这也就意味着资管业务的高风险有可能就蔓延、渗透到中小投资者身上。这是资管业务管理规则所不能允许的。

  第二方面,资管业务的很多产品都在进行价格竞争,并在所谓的预期收益率上不断提高。实际上,这也推高了负债端的成本,使得资管的产品不断地走向投机或冒险的投资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风险放大。

  第三个方面的风险来自于加杠杆。在资管业务的开发过程当中,有很多产品的创新带有结构化的行为,往往会带来风险的放大。

  另外,资管业务在发展和创新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跨界的资管产品。可以说,一个资管产品的形成,它的构造可能横跨了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甚至覆盖了私募基金。类似的复杂资管产品的设计,实际上可能也加了杠杆,使得产品的监管难度增大。所以在我们当前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一些资管产品的监管出现了漏洞。对于类似混合性的产品设计、跨界的产品设计,它的监管可能需要‘一行三会’共同协助,即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都要参与合作监管,才能够产生监管的威慑。

  从资管产品的市场开发和创新的角度来看,监管应该及时跟上。因为资管业务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这短短8年的发展过程中,规模上的扩张可以说是突飞猛进。这项创新性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必须要尽快跟上。所以这种边发展、边监管、边跟上的情况也使得监管难度有所加大。

  另外一方面,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是资管业务中非常大的一个难点。

  很多的资管产品是不保本或风险较大,但由于高预期收益率的吸引,一些公司在进行营销时是有意识地扩大、夸大资管产品的收益,而掩盖它的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投资者的权益是受损的。这也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的能力。其实,资管业务日益丰富、资管产品品种越来越多,对投资人来讲是一个好事,他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从不同类别的资管产品来讲,它的风险和收益实际上是易于判断的。对投资者而言,不能单凭收率的高低,还应该看背后的风险。

  从资管产品的排序来看,例如理财类资管类产品可能收益率相对低一些,但是风险比较小。类似的包括余额宝或者比余额宝收益率更高一点的银行理财类产品。银行类理财产品既安全,收益率又比较适当。如果投资者希望收益更高,保险类的理财产品也值得考虑,当然还有信托类的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这些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比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要明显高2-4个百分点。当然,还有一些风险更大的资管产品或理财产品,比如说互联网金融以及P2P,这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以及年化收益率高达10%以上。

  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资管产品的种类有多少,但在风险的判别上,可以根据它的预期收益率来判断。一般地来说,收益率越高,风险就越大。所以只要投资者不贪、不过度地看重收益率,在资管产品的选择上,还是可以做到多样化、理性、安全的选择。从目前的资管业务的发展来看,当前的速度和规模还会继续保持在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这也带给了很多金融机构一个发展的空间。但是更多的可能强需要我们一行三会加强合作监管,尤其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以及我们把资管产品看作是私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两百人的限制,这两条边界还要把握住。从总体监管的理念来讲,资管类的业务和资管类的产品还是适合采用包容监管,或称底线监管。我们可以通过设置负面清单,来告诉资管产品或资管业务的开发者,这是他们不可以触碰的底线。只有这样包容性监管,一方面可以鼓励创新,另外一方面又能规范监管,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这是监管职应该做到的。当然,投资者应该学好自我保护,不要贪图过高的收益率。”

  经济之声:目前的资管行业中,跨界情况严重,银行的一笔理财资金,它可能普通投资者买的是一笔理财,但这笔资金去了哪里?可能买了保险,也可能买了证券,甚至是信托。几层嵌套之后,可能每一个环节的人都不知道下一笔投在了哪里。那么,有哪些方式能够保证监管的穿透力?

  董登新:“穿透是监管的一个有效的手段,但是对于资管的业务,我认为主要的监管点应该还是放在风险的自控自律。这一方面,可能要求资管业务的开发者必须要从内部风险控制,对自己、对投资者的负责。因为我国的市场提倡包容性监管,我们不可能行政限制得太细。但我们可以做负面清单的设置,我们应该去遵循这个做法。我认为负面清单的管制比较好。因为资管产品的投向可能直接决定了投资风险的大小。所以,将来能否做一些限定,例如在不同行业的资管产品中限制允许投资的方向,但这比较有难度。我们知道,现在的资管业务,很多投向都是组合式的。所谓的组合式投资,正如股权类的资管产品,它是以股权类的投资是为主,辅以债权或者是货币类的产品作为辅助性的资产配置。如果不让它去跨界投资,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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