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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存贷比

 huadong3368 2017-02-27

浅谈存贷比

——“1104报表”学习笔记零一八

刘诚燃

(微信公众号:chengran-1980)

“存贷比”又称“贷占存比”,即贷款占存款的比重,法定不允许超过75%,属于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中的流动性指标,却不是核心指标。这一指标饱受业界人士诟病,商业银行诸多不规范经营行为与该指标有关,商业银行月末冲存款时点都是该指标惹的祸。本篇主要讲述存贷比的起源与局限性,以及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会带来哪些影响。

一、存贷比的起源

75%的存贷比指标控制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4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制定了关于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等9项暂行监控指标,规定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5%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将其作为法定指标,大大提高了其权威性。相关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二、存贷比应用的三个阶段

先看一张1995年以来我国银行存贷比的线型图,本图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国家数据整理,使用的是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收支平衡表中“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各项存款”和“金融机构资金运用各项贷款”,尽管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实际情况,但基本能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的真实水平。


第一阶段:逐步达标阶段1995年至2003年,75%的存贷比指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银行业整体的存贷比高于75%。2003年末,银行业整体本外币存贷比为77%,直到2004年6月末才降至75%以下。考虑到立法时商业银行存贷比普遍超标,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了过渡期,“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但出乎当初立法者意料的是这个过渡期长达8年。

第二阶段:符合标准阶段。2004年至2010年,存贷比整体低于75%,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不大。2003年银监会成立,在银监会主导下,存贷比成为一项主要的流动性监管指标。2009年,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将存贷比指标明确为流动性监测管理的工具,后续又将存贷比纳入对银行“腕骨”指标体系中。

第三阶段:寻求突破阶段。2011年至今,部分中小银行存贷比接近75%,存贷比成为中小银行信贷投放的主要障碍之一。部分银行采取了月末突击揽存冲时点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20116月起,银监会为控制监管套利,将存贷比指标改为日均数。这里个人有异议,银监会只是将“月日均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月末存贷比从未放弃。

斜体字体部分引用《存贷比指标的历史沿革与下一步改革》(作者: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孙国申周爱民),该文同时对我国各阶段存贷比变动的原因进行了阐述,认为2004年之后存贷比变动与外汇占款和直接融资有关。近年来,外汇占款低增长和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多元化已成为银行发展的新常态,在《商业银行法》未修改前,寻求存贷比的突破方法在所难免。

三、存贷比控制的目的与局限性

设置存贷比指标控制的初衷有两个,一是控制银行信贷盲目投放,二是管理银行流动性。90年代初期,我国商业银行粗放式经营,存贷比指标的设置,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扩张,规范银行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很显然,通过该指标的硬约束,基本控制了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势头,但笔者认为也不可忽视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管理指标存在的局限性,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2014)在《我国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变革》一文中阐述的很到位,以下全文引用。

1994年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隐含了较为朴素的流动性监管考量,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增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平衡能力的同时,客观上起到了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作用。但是当时的流动性监管理念仍具有较大的历史局限性:第一,对流动性的认识还不充分、完整,流动性管理更多强调兑付存款的需要,而对存款以外的支付需要并没有统一的监管要求。第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过于强调“存款立行”的理念,银行只有吸收到存款才能开展业务,这也成为后来我国银行体系同质化竞争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尚未形成风险监管的理念和意识。流动性监管还停留在满足几个指标的合规性监管阶段,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形成前瞻、动态地识别、计量、管控和抵补流动性风险的意识。第四,还仅限于单体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而不是系统性的流动性监管。

四、存贷比口径调整与影响

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了调整,概括来讲就是“六减二增”。

在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一是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二是“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三是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四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五是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六是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在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一是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从目前观测来看,新计算口径实施后,分子的调整起到了一定作用,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支农再贷款可有效降低存贷比1至2个百分点(数据未经证实),但很快新口径又将接近红线,主要是调整的分子项力度仍然不够,分母几乎没动。银监会意识到这一点,11月20日将ABS(信贷资产证券化)调整为备案制,看来只有把存量贷款包装成证券出售掉才是降低分子的硬道理。

至于调整的分母项对中资银行来讲没有任何影响,大额可转让存单已经消失多年,人民银行1989年颁布的《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CD最高利率上浮幅度为同类存款利率的10%。不过,由于市场不成熟及技术问题,CD的出现导致储户存款“大搬家”、伪造CD、盗开CD等问题,央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CD的发行申请。即使现在重新启动CD,有没有理财产品有吸引力不说,对企业和个人发行的有价凭证本身就应该计入各项存款范畴。

20141119日国务院常务会再次聚焦融资难,提出了新的融十条,第一条提及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业内人士看来,本次会将部分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考核的分母,预测对象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款,是否包括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和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险业金融机构(银行早就把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放入分母了)中的一种或数种,目前不得而知。但外界呼声较高的各类货币型基金公司(典型的如余额宝背后的天弘基金公司做的银行协议存款)是极有可能被纳入存贷比考核的分母。同时,分母的增加也会带来分子的增加,比如向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同时也会纳入分子贷款中,是出现正向变化还是反向变化,对不同银行影响不一,须有数据支撑才知。

补充说下,本文从头到尾讲的都是存贷比的分母,并未提及一般存款。一般存款属于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范畴,人民银行主管;存贷比则属于银监会流动性监管指标。因此一般存款目前不等同于存贷比分母,细心的读者应该注意到调整存贷比口径是银监会单家发文,而加强偏离度管理则是人行、银监、财政3家共同发文。很多研究机构认为会将非银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即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畴,防止监管套利行为。是否纳入一般存款,是人民银行考虑的问题,这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补缴存款准备金、降准释放流动性等等,对银行、股市乃至实体经济冲击将会非常大;是否会监管套利,则是银监部门管的事情。当然笔者也希望两家监管机构能达成一致,一来降低银行监管套利空间;二来减少我们统计人员的烦恼。

五、1104相关报表

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新增“G(F)01_IX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要求除进出口银行、农发行和其他非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上报。报表分为3列,分别统计人民币、本币和本外币合计3个币种。一共有4行,分别为1.各项存款;2.月日均存款余额;3.各项贷款;4.月日均贷款余额。其中1.和3.与G(F)01中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相等。

2014年7月,银监会统计部对“G(F)01_IX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4行增加至目前的10行,新增按调整后存贷比口径计算的5.各项存款;6.月日均存款余额;7.各项贷款;8.月日均贷款余额;9.调整后存贷比;10.调整后月日均存贷比。

六、两点思考

一是存贷比考核时点数并不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未明确存贷比不超过75%是月末指标或日终指标,实际执行中,也只是参照其他红线指标考核月末/季末时点数(其他指标一是不易每日统计,二是对单日敏感性差)。银监会完全可以让商业银行报送上月每日存贷款余额,反而退而求其次要求银行报送“月日均存贷款余额”。存贷比作为约束银行粗放式经营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现在倒成为银行因拒担风险、不愿将资金投放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三农的挡箭牌。作为流动性指标,银行不可能只在月末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只考核月末并不科学。当其作为月末考核指标时,反而导致银行各种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行为,最终倒逼3部委出台“存款偏离度”这一厉器。

二是存贷比暂无法全面取消。尽管业界人事对取消存贷比控制的呼声较高,况且我们要和国际接轨(世界上没有考核存贷比的国家,美国除外,但考核的是下限),取消存贷比考核是迟早的事情,而不是对存贷款可计入部分修修补补。但笔者认为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所有商业银行有强大的信息系统,能够准确计算5个流动性指标——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覆盖率(目前要求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上)、净稳定资金比例,盲目取消中小银行可能会跟不上。笔者建议,先从立法阶段在《商业银行法》中先取消本条款(毕竟还有兜底条款);然后取消流动性指标数据准确银行的存贷比考核,最后全面取消存贷比指标考核。

(以上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笔者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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