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和再生水利用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 2术语与定义 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 指满足景观需要的环境用水,即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 指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环境用水,包括不设娱乐设施的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其他观赏性景观用水。它们由再生水组成,或部分由再生水组成(另一部分由天然水或自来水组成)。 指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景观环境用水,包括设有娱乐设施的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其他娱乐性景观用水。它们由再生水组成,或部分由再生水组成(另一部分由天然水或自来水组成)。 指景观河道类连续流动水体。 指景观湖泊类非连续流动水体。 指用于人造瀑布、喷泉、娱乐、观赏等设施的用水。 再生水在景观河道内的平均停留时间。 湖泊类水体非换水(即非连续流动)期间的停留时间。 3 技术内容 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指标限值应满足表l的规定。 对于以城市污水为水源的再生水,除应满足表1各项指标外,其化学毒理学指标还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1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注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注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a:“一”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b:氯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0min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 表2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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