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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运输公司王老板的懊悔——发票入账须谨慎啊!

 刘刘4615 2017-02-28
2017-02-27 上海税务

在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补缴完税款、接受了处罚,看着手里的完税凭证,85后王老板稍稍松了一口气:“这是一次沉痛的教训,以后再也不会在税款上面动歪脑筋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王老板有两家运输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挺好。可是禁不住利益诱惑,从20162月起,王老板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开始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8月,重庆市万盛区国税局稽查局从其他案件中得到了王老板公司购买虚开发票的信息,开始了立案检查。这时候,王老板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向税务机关交代了涉税违法行为。

经查实,王老板先后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涉及不含税金额701万元,已抵扣税款87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王老板公司不仅要补缴税款、罚款累计144万余元,还要被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这让王老板懊悔不已:“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希望这一次悬崖勒马,可以重新回归安心的生活。”

事实上,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日常生活中,有关虚开发票的“牛皮癣”信息,以传真、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充斥在我们周围,一旦经不起利益诱惑,就有可能像王老板一样走上错误道路。那么,面对问题发票,纳税人该如何处理呢?


发票入账须谨慎

随着20165月营改增值试点的全面推开,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金融业均已实现营改增,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取得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需要纳税人引起重视的是,属于以下情形的三类发票,切莫入账: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使用虚开发票需承担后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看似获利,其实算算账,风险远大于收益:进项转出、调减成本、补缴税款自不必说,从发生日次月申报期后加收滞纳金也是自然;此外,还将面临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需要对此问题引起重视的不仅仅只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一旦涉及追究刑事责任,财务负责人、开票操作员同样逃脱不了。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风险应对指南

使用虚开发票有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该如何避免收到虚开发票呢?

税务机关提醒,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避免遭遇“空壳”企业;二是坚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者一致原则;三是选择诚信守法合作伙伴。若取得大额发票,务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识真伪,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若是已经接收到了虚开发票,要谨慎处理: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暂不入账;已经进行账务处理的,立即调减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的,还需迅速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此外,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友情提醒

生活中,能够提供虚开发票的,多数是为牟取暴利而不择手段的“空壳”企业。随着实名办税的逐步推行,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强化,企业玩“失联”后,税务局查“关联”的力度将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将更快被曝光、处理。而反观这些“问题发票”,只会让经不起诱惑而贪图小利的人更加辗转难眠。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应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之道,以免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蒙受经济损失甚至面临处罚,到头来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节选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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