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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汇算清缴】安徽国税2016年12366咨询热点问题

 刘刘4615 2017-02-28


2017-02-22 19:49
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1月 (发布时间: 2016-02-15)
问题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否每年都需要进行备案?
解答: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问题七、企业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问题八: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问题九: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设备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问题十:纳税人发生研发活动中,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解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二、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2月(发布时间: 2016-03-07)
问题五: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只设立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该总机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总机构季度预缴时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计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问题六、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按月申报?
解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6号)。
征科处审核人:裴大兵
问题七、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解答: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该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征科处审核人:赵旖旎
问题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应如何确认?
解答: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前两项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三、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9月(发布时间: 2016-10-11)
问题九、企业将属于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应如何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解答: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则超过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问题十、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完成一项研发项目,应如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四、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12月(发布时间: 2017-01-10)
问题十、企业职工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所得税处审核人:谢芳
注:本文根据安徽省国税局官网2016年12366咨询热点整理,顺序标号可能和原标记有差异,具体序列号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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