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 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刑法案例指导

 观心破执 2017-02-28

 

文章来源: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作者/单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杨伟忠



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 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肖思奇、郭俊仕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终字1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与同案人杨某某、陈某某、戎某某等人驾驶四部摩托车沿汕头市金砂路自东往西行驶,行至“金乐酒店”附近路段时,因被害人吕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一伙身边快速经过,被告人肖仕奇、郭俊仕一伙认为吕某、王某某二人是要飙车,即驾驶摩托车追赶。期间,同案人杨某某用脚与被害人互踹,追至金砂路与金新路交界处附近时,被害人王某某摔倒,同案人戎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某从王某某身上碾过,被告人郭俊仕用摩托车撞击被害人吕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后自己摔倒,被告人肖思奇与同案人杨某某、陈某某、戎某某等人用拳脚对被害人吕某、王某某进行殴打,其间同案人杨某某指使陈某某拿出一匕首并接过匕首将被害人吕某、王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王某某伤情均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均为九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年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肖思奇属累犯,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俊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建议撤销缓刑并予以数罪并罚。

 

【案件焦点】

l.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2.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对被告人是否可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思奇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俊仕前因犯罪被判刑,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当庭认罪,其亲属也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思奇辩称其在斗殴过程中没有携带凶器,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思奇及其同案人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斗殴,其同案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被告人肖思奇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思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撤销(2011)汕金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俊仕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被告人郭俊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后语】

1.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之关键所在在于伤害行为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法律的规定和常理出发,结合具体案情对“因”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动机,认真分析客观行为及后果,主客观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案件准确定性。

就本案而言,案发的起因是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任与同案人杨某某、际某某、戎某某等人驾驶四部摩托车沿汕头市金砂路自东往西行驶,行至“金乐酒店”附近路段时,因被害人吕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一伙身边快速经过,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一伙认为吕某、王某某二人是要飙车,即驾驶摩托车追赶,期间同案人杨某某用脚与被害人吕某、王某某互赠,事出有因,报复被害人。也就是说,本案的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等人并非无事生非、随意滋事,而是有“正当借口的”。就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而言,也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由此可见,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要去故意伤害,而非随意滋事,寻求精神刺激,去伤害人这个特定的目的却是很明确的,并且为了实施伤害,进行了相互配合的追赶、冲撞、殴打的过程,因而其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其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将被害人吕某、王某某捅成重伤,故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2.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否适用缓刑?针对本案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特别是被告人郭俊仕在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程度较好,但由于被告人郭俊仕之前因犯罪被判刑,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思奇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即使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当庭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肖思奇、郭俊仕的犯罪行为均不能适用缓刑法律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