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二、长途汽车购票乘车要实名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规规定,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旅客进站,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车次只允许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儿童身份证同时申领免费实名制客票。
三、邮政服务升级,送达提速、不用自取
国家邮政局会同财政部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同时废止。
根据新标准,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信件最长7、8天,普通包裹8、9天就可以收到。普通包裹从用户自取,变为按址投递。
四、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还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三种性质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五、电影不得虚报票房、误导观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规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六、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优惠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七、进口化妆品可全程追溯信息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规明确,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
八、雷人标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规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面实行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规明确,全国将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十、庭审活动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依法查阅、复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地方新规
天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根据市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3月1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决定》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
山东: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将记分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3月1日起施行,共计12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被录入评价系统,评价系统采用负分制、年度记分制。评价结果将作为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辽宁: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
修订后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上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新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3月1日起施行,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将全面禁止吸烟,取消现存所有吸烟室和室内吸烟区。单位违规处2千到3万元罚款,个人违规处50元到200元罚款。
江苏:财物损失赔偿价格有规定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免费,调解价格争议30日内办结。调解行为可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
重庆:对违法建筑督查分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同时规定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乌鲁木齐:开展文明餐桌行动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增加了文明用餐的规定,同时将“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列为不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人将受到奖励表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一些社会公众对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不同认识,请介绍第二十四条起草的情况。
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当然,审判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将上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记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加以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次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第二十四条让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另一方负担,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是不赞成此条款的诸多理由中的一条。但该理由忽视了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前提是“真实债务”。如果债务不真实,就不存在适用这条的可能。
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某些个案中还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简单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相应证据,就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作出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情形。有没有较好的解决途径?
答: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须改进的方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记者: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答: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