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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婚姻法24条”做出补充,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江中鸟6933 2017-03-01
2017年2月2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看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小娟与小青系朋友关系。小青、小严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至10月,小青分三次向小娟借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小娟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计,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小青与小严经协议离婚。现小娟以小青向其借款65万元逾期未归还,诉至法院,要求小青、小严归还借款65万元并承担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院最终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青、小严共同偿还。

小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称此借款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小娟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小青借钱是为了偿还高利贷的借款。因此,根据最新规定,中院并不把这笔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青的个人债务

 


二十四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希望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有些夫妻以离婚为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的弊端也逐渐的显现了出来。许多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知道丈夫或妻子在外面借了钱,但离婚之后却有许多债主蜂拥而至,称自己的前夫或前妻在外面欠了钱,要求另一半还钱。并且根据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这就使得这条规定变得不合理起来。



现在,最高院在二十四条的规定上增加两款,虚构债务和违法债务将不被法院认定,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对二十四条的一个完善。但是,要想彻底解决好二十四条在如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小编认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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