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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也论“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语录精选 2017-03-02

论“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文/赵丰年


2017年2月19日,论坛刊载了署名“恐龙王国”论“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认识误区”一文,阐述了工商部门不应对“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的理由与根据,对此,笔者有以下四点问题,愿与之商榷。


问题一:对申请“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应不应预先核准名称。


文中,作者认为设立商品交易市场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引用了《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申请…”之规定,认为开办市场不属于工商部门审批、登记范畴,申请人申请名称中含有“二手车市场”字样,是属于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审批职权,工商部门不能越权核准,包括名称,这一观点显然与《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悖。


《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如申请人连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权利都没有,又谈何报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问题二:工商部门是否应对“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予以注册登记。


文中,作者认为“市场的设立与企业前置许可无关,企业前置许可是指企业所从事行业、经营范围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而市场是集中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并非经营范围、不存在前置许可,就如同医院、学校一样,也不在企业前置目录内,只需由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条件、程序批准即可,不是由工商部门办理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就可以成立的。因此,开办市场是政府部门的职权、职责”,并引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二手车市场流通的责任人是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工商部门的职责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者又例举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法》规定由财政部门批准,并未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基于问题一、二中的依据,由此得出市场的设立是政府的职权,而不是工商登记的职能,不需要工商登记,工商部门不应对“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予以登记的结论。以上论述似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但本质上却混淆了商事登记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实为“囫囵吞枣”,是一种商事登记中“形而上学”的判断,这亦是许多在一线基层从事商事登记工作的人员所经常面对与困扰的问题。


首先,营业执照的本质是什么?在商事登记的范畴,营业执照是表明公司身份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证明,起到标识每个公司不同身份的作用,同时起到许可公司营业并确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效力,即营业执照就是公司的“身份证”。商事登记的基本原则是“非限即入,非禁即可”,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行”,从事合法的营利性商事活动是每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与组织,与生俱来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正如作者所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中,工商部门的职责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而要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必须先确立二手车市场主体资格,无主体资格的信用记录显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确立市场主体资格就必须赋予市场主体合法的市场地位,这也正是营业执照的法定效力之一。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第三十二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这就明确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法予以工商注册登记,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当然,在市场的开办过程中,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诸如环保、土地、规划、网点审批、消防等等审批手续,工商部门赋予的只是公司“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审批的是企业的“资格证明”,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只要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的事项,即不属于工商登记的范畴,否则就会陷入商事登记工作中的“机械唯物论”。


问题三: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是设定市场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是公司的经营业态,从业特点,不是公司依法申请的业务范围,“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不会申请将“二手车市场”作为经营范围,其必然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所设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不能因为其所申请的名称为“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在未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就得出“市场并非经营范围,不存在前置许可的问题”之结论。


问题四:“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医院一样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


作者在文中认为“设立医院与会计师事务所同设立公司要求的条件完全不同,不是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就可以成立的,与开办市场一样都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部门的职权,不属于工商登记范畴与工作职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医疗机构…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后置目录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以上规定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办理营业登记,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一项法定登记职责。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下,给企业松绑减负,为市场创业搭台,因此,注册登记工作必须摒弃旧的思维,打破旧的框框,创新工作理念,领会改革目的,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登记理念,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履责。


二手车流通市场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即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基础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工商部门商事登记工作应顺势而为,否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作者:赵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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