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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络报---例解免抵税额相当于应纳税额

 刘刘4615 2017-03-03

王文清 崔振国 杜殿台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涉及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这一概念,很多人觉得抽象、不容易理解。本文结合实例,作如下分析。

    “免抵退”的含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税额的实质

    由“免、抵、退”的含义可以看出,免抵税额指“免”的部分加上“抵”的部分。在国家鼓励出口政策下,出口企业因为有出口外销业务,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用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换言之,如果企业不出口,“免”及“抵”的这两部分税款就要缴纳,免抵税额实际上相当于应纳税额。

    原先,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征税是征税,退税是退税,两边互不搭界,征税数额大,退税数额也大,退税额是出口额乘以退税率;现在,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征、退税是衔接的,生产企业出口后免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如果抵顶不完的实行退税,导致这种办法与“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征税数额小,退税数额也小。

    理论上,免抵税额既是“免抵退税”办法与“先征后退”办法两者征税数额的差额,也是两者退税数额的差额。在“免抵退税”办法下,企业以出口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所抵顶的那部分内销销项税额不用缴纳,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对企业有利。

    例:某企业是一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内销货物销售额为45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为135万元(假设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征税率17%,退税率13%。

    一、“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35×(17%-13%)=5.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45×17%-(17-5.4)=-3.95(万元)

    免抵退税额=135×13%=17.55(万元)

    因该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95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7.55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3.9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7.55-3.95=13.6(万元)

    二、“先征后退”办法

    应纳税额=180×17%-17=13.6(万元)

    应退税额=135×13%=17.55(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出:

    1.“先征后退”办法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征税额之差=13.6-0=13.6(万元),退税额之差=17.55-3.95=13.6(万元)。征税额之差与退税额之差同为13.6万元,对企业而言,总体利益未受影响。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先征后退”办法下,企业需要先多缴税13.6万元,后来再多退税13.6万元,相当于先占用了企业13.6万元资金。所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企业有利。

    2.“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免抵税额13.6万元等于“先征后退”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3.6万元,因此可以理解为“免抵税额相当于应纳税额”。

    在“免抵退税”办法下,免抵税额是合并计算的,到底“免”了多少、“抵”了多少,企业并不清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述业务为例,由于内、外销的投入产出比一致,内销45万元占全部销售额180万元的25%,所以耗用原材料25万元,进项税额4.25万元(25万元×17%),内销货物应纳税额=45×17%-4.25=3.4(万元)。同理,出口135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75%,耗用原材料75万元,进项税额为12.75万元(75×17%)。

    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135×17%-75×17%=10.2(万元),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17×75%-135×(17%-13%)=7.35(万元),这7.35万元的进项税额去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3.4万元,还剩3.95万元余额,即应退税额。

    通过计算得出:在“免抵退税”办法下,企业在上述业务中“免”了出口货物增值部分所产生的应纳税额10.2万元,“抵”了内销应纳税额3.4万元,总计是13.6万元,即免抵税额。

    综上所述,可以充分说明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相当于其应纳税额,是其税收贡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其增值税税负的依据和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山东省潍坊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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