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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企业的所得—小陈税务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十三)

 刘刘4615 2017-03-04
原创 2017-03-04 小陈税务 xiaochenshuiwu

1.先分后税理解

(1)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实务

  • 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管是否分配都要缴税(个人合伙缴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企业缴企业所得税);

  • 合伙企业再分配利润,不需要再缴税,因为当年已经缴税了;

  • 小陈税务喜欢两条线处理,显得很清晰,当年所得当年缴税,分配利润就不缴税,以上纯属个人习惯;

  • 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缴税的基础,但是不是合伙企业当年的利润,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对外投资单独计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其中

  • 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重复纳税很多次,及其不公平,我能......)


3.弥补亏损

  • 合伙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公司为法人企业,2011年投资了一个合伙企业。在对2016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公司实现盈利300万,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的盈利不能用于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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