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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35】黄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并非法采伐该林地上的林木应如何处理>

 李朝云律师 2017-03-08
2013年5月,某县林业局检查发现,黄某在林地上修建了预制板厂。经查,2013年1月间,黄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了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桉树20棵,材积1.3立方米。之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将采伐迹地2500平方米推平,用于建设厂房。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意见,除按第一种意见对黄某处理外,还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县林业局采纳第一种意见,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黄某2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共计75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关键问题是对黄某处罚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本案黄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厂房,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无异议。但黄某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厂过程中,又涉及到滥伐林木桉树20棵折材和1.3立方米,要不要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笫二十四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当事人进行两个以上行政处罚,也就是一事不二罚。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实际上常涉及到盗伐、滥伐和毁林行为的发生,对这种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后果的发生,对违反同一部法律中的两个法条,通常应根据法条竞合和一事不再罚原则择一重罚来处罚。本案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比滥伐处罚要重,因此,对黄某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来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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