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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无证林木和滥伐林木分别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务林人 2023-04-07 发布于福建

【基本案情】20178月,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到冯某的木材经营加工场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木材经营加工场有8立方米的松树没有合法来源证明。县林业局执法人员追踪溯源时,冯某提供,此批松树是上湾村陈某卖给他的。县林业局执法人员随即找到陈某调查。发现此批松树是陈某在自己承包山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的。县林业局对此事进行立案处理。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1根据《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陈某以滥伐林木进行处罚。对冯某不予处罚,因为一事不再罚
    (2对陈某以滥伐林木的进行处罚,也要对冯某以收购无证木材进行处罚。根据《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县林业局应当对两人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分开处理。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处理意见。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1陈某和冯某的违法行为,本质是有区别的不同情况。两件事地点不同、时间不同违反《森林法》2009年修正不同的条款。
2对两人处罚的措施也不同。再者,不能因为处罚了陈某滥伐林木,冯某就属合理收购了。
    因此,对两人都应予以林业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某滥伐林木冯某违法收购木材的行为,是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信息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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