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本案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2)对陈某以滥伐林木的进行处罚,也要对冯某以收购无证木材进行处罚。根据《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县林业局应当对两人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分开处理。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1)陈某和冯某的违法行为,本质是有区别的不同情况。两件事地点不同、时间不同,违反《森林法》(2009年修正)不同的条款。 因此,对两人都应予以林业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某滥伐林木与冯某违法收购木材的行为,是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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