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唯一财产继承人后,在生前又以赠与方式变更遗嘱中所列主要财产的房产权属至他人,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此时,遗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关 键 词】 民事 遗嘱继承 遗嘱人 财产 继承人 赠与 变更 财产权属 继承权 【基本案情】 73岁的老张在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X照料生活。老张与邓X登记结婚后,立遗嘱指定邓X为其唯一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房屋和为数不多存款。但老张在与邓X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巨大而对邓X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X便借故大吵大闹,更加剧老张的不满。于是老张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后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X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遭到邓X拒绝。 小张以房产证上的房主名字系自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邓X腾出房屋。 邓X辩称: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争议焦点】 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唯一财产继承人后,在生前又以赠与的方式将遗嘱中的房产权属变更给他人,此种情况下,能否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邓X在九十天内向小张交付房屋。 邓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老张虽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房屋指定邓X一人继承。但其在生前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子小张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老张的这一赠与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老张对遗嘱中房屋的的变更处理有效。由于在继承开始时,老张通过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权属已发生了变更,故邓X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房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小张诉邓X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继承法·遗嘱继承·遗嘱的变更、撤销·明示方式 (T0405014)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1集(总第37集)收录 【检 索 码】 C0702+26++MM++++0407C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邓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小张(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 诉 人(原审被告):邓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张。 73岁的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X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邓X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邓X为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和为数不多的存款。2006年3月,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老张的儿子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X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遭到邓X拒绝后,小张一纸诉状将邓X诉至法院,要求邓X立即腾退房屋。受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来,老张在与邓X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X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X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于是,2005年底老张便趁 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X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老张虽然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邓X一人继承,但其在生前已经将该房屋赠与了儿子小张,属于对遗嘱处分房屋的行为的变更。老张的赠与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既然在 继承开始时,老张通过遗嘱所处分的主要财产——房屋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变更,因此,邓X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房屋。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邓X刚刚处理完丧事,需要一段时间另寻工作和住处,因此,判决邓X在90天内向小张交付房屋。 邓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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