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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深度融合社会治理 破解经济民生难题

 石头兰经典书屋 2017-03-09
作者: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魏钢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到来终结了人们在长期高速经济发展阶段形成的惯性唯我思维,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守住已有的成果和寻找新的发展之路,甚至回过头来思考如何解决长期经济高速发展造成的或没有惠及的老大难问题,例如:贫困、三农、债务等关乎经济基础、社会治理、公共利益、财政治理等核心问题。这使我们仿佛穿越回到了改革开放初期勤于学习、思考、探索的状态。

经济新常态下的金融难题
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的遗留难题多体现在发展的量与质在速度中的失衡。这恰恰是中国新常态所显现的特征,且新常态所需的“调结构”之关键在于修复发展的量与质的失衡。而此发展失衡的最显著代表特征莫过于金融服务的滞后。故此,金融深度融合于经济结构成为新常态中调整和发展的核心议题,而其中关乎公共利益且影响宏观经济的贫困、三农、债务等核心问题的解决恰恰是金融服务融合于新经济结构的重大策略。

灾害频发,保险制度严重缺位
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国内外智库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和严重自然灾害是阻碍经济发展和致贫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因自然灾害返贫率可高达70%幅度。究其原因,我国自然灾害分布广,但抗灾能力有限,故此,灾情较重,而且各类灾害发生频率呈上升趋势。
我国防灾和抗灾能力的薄弱体现在三个方面:
  • 各类灾害的防灾和抗灾基础设施有限;

  • 社会防灾和抗灾意识和组织体系滞后;

  • 阻断和延缓自然灾害损失衍生社会财务和政府财政危机和灾害的保险防灾和抗灾体系严重缺位。


因此,自然灾害频度和强度的提升与保险严重缺位社会财务和政府财政防灾及抗灾体系的矛盾成为新常态下破解经济民生难题的主要矛盾之一。
自然灾害的物理症候体现为洪涝、干旱、低温、冰雹、台风、强降雨、地震等自然能量的释放,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表现为一次灾害发生事件对农作物、车辆、居民住宅、商业楼宇、工业设施、基础设施等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人群造成大规模的集体损失,从而引发这些损失主体的经济关联方,例如:按揭贷款银行、赊账供应服务商、经济收益方、供应链利益方等,因合同违约、营业中断、民事责任、法律纠纷等进一步导致更加广泛和深远的系统性灾害,包括政府因依照法规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重建等公共利益责任而发生计划外巨额公共财政支出,而陷入公共财政收支失衡和预算刚性破坏的困境。

因此,自然灾害通过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金融关系、政策关系可以衍生高度增量的且持续发酵的次生灾害,包括:家庭灾害、企业灾害、社会灾害、环境灾害、经济危机,财政危机,甚至政治维稳难题。仅土地流转所实施的生产关系变革,在高度财务杠杆的被动式介入下,新生产管理者因此而面对高度放大的因灾或有财务负债挑战,在没有适度保险作为或有资本对冲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生产几乎难以为继,更不用谈生产力的提高。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有鉴于此,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深改的决议中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在如此的政治高度提出尚属首次,其战略诉求在于保险如何深度融合社会治理体系,且解决阻碍经济发展的系统性风险,而破解经济和民生难题。
其科学化和制度化的基本认识包括:
  • 科学化计算自然灾害可能对居民和企业产生的或有财务责任,以及对各级政府产生的或有财政责任;

  • 科学化计算居民和企业的抗灾财务能力、以及政府的制度化抗灾财政能力,与因灾社会或有财务责任和因灾政府或有财政责任之间的差距,以及这些差距可能进一步衍生的财务和财政次生灾害的广度、深度、烈度;

  • 制度化设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作为高度杠杆化的因灾或有资本,对冲因灾财务和财政巨额或有责任。

图2:保险的财务属性:作为或有资本对冲因灾或有负债

纵观金融业的各类资金工具,大多为债务相关类,虽然流动性高、自主性强,但是成本居高,而且其过度使用会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发生大规模严重灾害情况下,居民和企业在没有自有足额流动性或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基本不具备举债自救的可能性;而政府如果只剩下使用债务性资金作为其财政手段进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虽然其举债流动性和成本问题不大,但是因巨灾大规模财政举债可能引发持续性通胀和金融市场异动,其结果可能形成不言而喻的社会稳定隐患。


相比照下,作为主要资金工具之一,保险显现其独有的三个或有资本属性特征,即:预算性强,流动性高,成本最低;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在科学化计算居民和企业的因灾或有财务责任和负债以及各级政府的因灾或有财政责任和负债,且制度化设立对冲此类或有财务责任和或有财政责任所需的或有资本,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社会治理和财政治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改革和提升;并且,保险机制的作用更像太阳能发电和水利枢纽,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转化为可以产生经济收益的经济资产。


作为经济高速发展形成的量与质失衡的隐性代价,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仅仅被作为一般衍生商品选项,而没有被接受为主流资金工具,且高度缺位于社会经济结构。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财政治理的角度审视,这个隐性代价就是个人和企业的因灾或有财务责任及其衍生发酵的社会财务次生灾害,以及各级政府的因灾或有财政责任及其衍生的次生灾害。鉴于居民自救抗灾能力的普遍缺位,人民政府作为最后或者目前唯一的抗灾防线,科学化和制度化建立抗灾财政能力、系统化提升财政治理水平成为政府提高施政能力的主要标志。通过保险深度融合财政体系,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将具备科学化和制度化财政能力,而破解因灾致贫返贫、三农滞后、债务泛滥等关乎公共利益的系统性难题。

瑞再与政府的深度合作卓有成效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瑞士再保险等顶级智库联合举办了公共政策性研究,就以保险创新方式将巨灾指数保险应用于政府灾难救助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理论论证。在此基础上,相关地方政府与瑞士再保险集团深度合作,通过方案研究和试点实践,将巨灾保险纳入其施政制度和财政体系中,据此,对各类灾害可能产生的或有财政责任有了科学化认识,并且依靠巨灾保险作为因灾或有财政资金工具对冲已知的因灾或有财政责任,制度化封闭了财政风险敞口,确保大灾之年财政预算的刚性和平衡,实现财政治理水平的提升,从制度上保障新常态下“调结构”和“保增长”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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