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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老房子哪些不合法?

 徘徊求知 2017-03-09

在日常工作中,地合君接待群众来电来人咨询时,遇到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我家农村的老宅基地和老房子怎么登记。

登记的前提是合法。那么,这些老宅基地和老房子的合法性到底是怎么认定呢?地合君今天就来跟大家说说这个话题。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主要分两种情况。

1、是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这就比较简单。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国土、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都可以作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依据。

这句话的意思,我想大家都看明白了。地合君要特别提醒的是:村干部的签字、村委会的盖章等不算。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一下呢?因为这在现实中特别常见。但真的不能作为发证的依据。村组织没有审批权限。

2、是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手上没有任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也不要过于担心,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可以有补救的办法的。

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

在具体操作时,要求同时满足下面6个条件:

①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如果有村镇规划的,应同时核查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④村委会应结合权籍调查成果,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⑤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期30天;

⑥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据此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即便是违法的宅基地,也有一定的补救措施。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一般情况下,就是要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缴纳相应罚款。

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我们的基本原则是以拆除、补办为原则,以暂缓拆除为例外。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又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违章建筑种类,分类处理、妥善处置。

其中,以下五类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可以列入暂缓拆除的范围。

农村村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保障老百姓的基本住房需求,可以说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兜底职能,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农村非法“一户多宅”但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分户处置的(如果符合分户的条件,分户之后,就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所以没必要拆除);

对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需保留的农业设施、“农家乐”经相关职能部门登记认可的(这是基于满足农业生产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无土地证的工业厂房将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可补证的(中央出台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允许一部分历史遗留用地,主要是工业用地,可以补证,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接受处罚,并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既然能补,所以就不必拆除);

农村住房周边的附属用房、房屋天井里搭建的建筑、搭建的阳光房等未侵占公共部位、不影响市容市貌、无相邻权纠纷的(这也不难理解,这些违章建筑违法的性质不是很严重,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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