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铁建中标52亿河道综合整治项目,政府与社会方1∶9出资

 联盟张忎峰 2017-03-10
文章导读

中铁建全资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德铁建蓝海丰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南京市桥北地区河道及防涝设施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


来源:中国水网


近日,中铁建全资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德铁建蓝海丰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南京市桥北地区河道及防涝设施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


项目中标价52.41亿元,建设期3年,运营期10年。南京大桥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北公司)为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投资人组成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政府授权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负责(1)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活水工程;水系连通及排涝工程;污水系统改造工程;雨水管道改造工程;淹水片改造工程;海绵河道建设工程;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智慧排水工程等9个分项工程的建设,(2)对上述建设完成的河道、污水管道、水闸、湿地、生态工程、景观工程等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相关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浦口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并保证所有的项目设施及资产达到移交标准。  


该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为10.48亿元,大桥北公司与社会资本以1:9的股权比例分别出资,大桥北公司出资1.05亿元,占项目公司股权 10%,社会资本出资9.43 亿元,占项目公司股权90%(其中十二局集团出资1.05亿元,占项目公司股权10%;铁建蓝海出资8.38亿元,占项目公司股权80%)。项目无经营性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付费。从运营期开始到合作期满,由政府通过实施机构逐年对项目公司进行付费。


据悉,该项目于2016年12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初始预算为64.56亿元,并对资本方提出总资产不少于9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参与的单项投资合同额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的PPP项目业绩,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等要求。项目吸引了跨界而来的几大央企密切关注,据预审结果显示,参与资格预审的5家申请人,分别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和广德铁建蓝海丰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和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经评审,确定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为中标社会资本方,其报价为:

1、建安工程费下浮率:在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18.18%; 

2、资本金年回报率下浮率:在资本金年回报率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23%; 

3、融资利率下浮率:在融资利率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10%; 

4、运维费用下浮率:在经审计的当年实际运营维护费用为基础下浮41.8%。  


附:


桥北地区河道及防涝设施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社会投资人资格预审公告(节选)


采购编号:2016-PKZCPPP28 


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项目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东北部,工程范围为浦口桥北地区沿江街道及泰山街道,总面积约88.1平方公里。 


2、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总投资约为645659.49万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活水工程;水系连通及排涝工程;污水系统改造工程;雨水管道改造工程;淹水片改造工程;海绵河道建设工程;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智慧排水工程。 


3、合作模式 


1)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维护-移交”(BOT)的运作方式。在政府方授权下,由中标的社会资本在南京市浦口区注册成立PPP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比例为10%,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为90%。 


2)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政府方负责对该项目实施监管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4、合作期限 


1)建设期:3年; 

2)运营维护期:自建成达到交付标准之后开始进入运营维护期,运维期为10年; 

3)合作期:13年。 


5、采购需求 


选择具有堤防或河道设施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投融资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在国内具有较强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为申请人,与政府出资人联合成立PPP项目公司,以PPP项目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桥北地区河道及防涝设施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申请人(社会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凡有合作意向并是正式成立且有效存在,具有相应的综合实力、财务能力、投融资能力和投资建设经验的企业法人,均可对本采购项目向采购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 


根据本项目建设规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 申请人投融资能力要求: 


(1)截止目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少于9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提供企业证明材料)。


(2)2013年至今在国内具有独立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的单项投资合同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的堤防或河道设施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业绩,或2013年至今在国内具有独立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的单项投资合同额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的PPP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 施工能力要求:申请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4、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2013年至今在国内具有堤防或河道设施综合治理工程施工业绩(提供项目合同)。 


6、 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额度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授信证明(授信额度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仍处于有效期内)。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 提供2015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无拒绝和否定意见。 


9、 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3年12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 申请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1、 申请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企业,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资格预审。 


12、 申请人如以联合体方式参与资格预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牵头方应:具备上述第1-6项所述条件。 

(2)联合体非牵头方应:只接受财务投资人作为联合体非牵头方。 

(3)联合体各方应满足上述第1、7-11条,财务投资人可以不是独立法人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若财务投资人为2016年新成立公司,则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须提供2016年1-6月份财务报表。 

(4)财务投资人须至少具有一项PPP项目的投资业绩。 

(5)联合体成员不能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在本项目中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6)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联合体协议须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非牵头方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非牵头方须授权联合体牵头方合法代表联合体非牵头方负责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采购文件的编制、签署,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各成员组成、股权比例、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