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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律和道德双重绑架的婚姻?

 半刀博客 2017-03-10

监护不处理,离婚难支持

 

男方提出离婚,但女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法院审理 无法确定女方的其它监护人。日前,河间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这起离婚官司。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因监护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而难以支持离婚请求的家事案件。

2005年8月,经同乡介绍,28岁的河间男子宁某与25岁的广西女子肖某相识。虽然语言不通、双方思想沟通存在一定困难,但看到如花似玉的肖某,宁某还是一下子就坠入了爱河。很快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步入了婚姻殿堂。可沉浸在蜜月幸福之中的宁某发现,起初以为是方言原因而不能与妻子有效沟通的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妻子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生活上的事情也诸多不能自理。一个念头便越入了宁某的脑海:离婚。可又一转念,当下,在农村娶个媳妇是那么不容易,如果夫妻将来能够有一男半女,也不枉成全一个好的家庭。也就是因为有了这个想法,夫妻依旧幸福地生活着,宁某一家人照顾肖某也无微不至。可是,一年多过去了,肖某未见怀孕,经过治疗并不见效果。宁某失望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2017年1月,宁某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综合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调查以及庭审中原告的举证情况,肖某系因脑瘫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欠缺意思能力,不能用语言表达自己意志。宁某一家人从未虐待过肖某,夫妻至今依旧同居生活。法院穷尽各种调查手段后,也未能明确肖某的父母或其它近亲属的下落,更无其它的人或单位可以成为诉讼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贾海雄认为,如果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解决监护问题和安排好被告的生活之后,可以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在本案被告监护人无法变更的情况下,准予原、被告离婚可能造成被告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后果。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以案释法

审判长贾海雄表示,首先,本案涉及变更监护权的问题和指定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根据法律基本原理,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配偶显然已被排除在法定代理人之外。如果指定其它相关人或单位为法定代理人问题不能得到解决,诉讼显然无法继续。需强调的是,以上述及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概念不同,权责不同。

其次,当事人权益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为法定监护人,原告该尽力照顾对方,而不能就此解除婚姻关系来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如果判决二人离婚,等于赞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养妻子的义务丢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也即是说,如判决离婚,原告就逃避了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在被告的监护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被告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疑问来了,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判断标准,假如经审理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监护问题一辈子不解决,一个二十多岁的棒小伙就这样一辈子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买单”了吗?也就被动地成为“道德楷模”了吗?

就此疑问,笔者请教了日本福冈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林中举女士,她建议性地肯定,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如果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的解决办法也可以是,离婚后,原告可以继续担任被告监护人,或者福利院解决。笔者也认为,这不单单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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