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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30条红线坚决不能碰!

 半刀博客 2017-03-11



很多人仇视法官,是源于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因为极少数法官存在某些问题,恶化了法院的形象,败坏了法院威信,损害了法律环境;导致对法院工作的抵触,不配合,甚至对法官实施暴力。


法官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自觉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审判工作时的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的法治方式,自觉为全社会作出敬畏法律、信仰法治的表率作用。


现将法官坚决不能碰的30条红线分享给大家,违反其中一项就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


2、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


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


5、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


6、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


7、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


8、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9、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0、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11、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


12、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


14、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


15、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


16、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17、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


18、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私自办理案件的,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19、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20、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


21、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22、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23、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


24、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25、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


26、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27、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


28、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9、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


30、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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