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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众筹规则与要求

 昵称41063396 2017-03-14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众筹规则共分为五大部分:众筹发行豁免的一般性要求、发行人的规制要求、众筹中介机构、众筹平台、其他规则,共计20个条文。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到美国众筹法律制度呈现的逻辑是,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效率、投资者公平投资权和保护、众筹中介机构职责和众筹市场发展三对立法目标的平衡为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对发行豁免要求、发行人信息披露、众筹中介机构反欺诈职责、众筹平台的安全港以及转售等重要制度进行专门规定,从而确立了美国众筹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和规范内容。

 (一)众筹发行豁免的一般性要求

   众筹发行是指众筹发行人通过注册的众筹中介机构进行证券的发行或出售的活动。众筹发行豁免注册的一般性规定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1.发行限额。公开发行之日前的12个月内,发行总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发行人可以适用美国证券法的发行豁免规则。

   2.投资限额。参与众筹投资的个人投资者,在其认购或交易之日,依其收入或资产确定其投资限额:年收入在或资产净值在10万美元以下的,总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者资产净值的5%中的较大值;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则不得超过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但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

   3.中介机构限定。众筹发行及交易只能通过注册的众筹中介机构进行。一个发行人发行一个证券或同时发行多个证券时只能在一个中介进行,不得使用多个中介。

   4.主体限定。没有依照美国、州、领土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注册成立证券发行人不适用众筹发行豁免。没有具体的商业计划或者其商业计划是合并或收购一个或多个身份不明的公司或企业的发行人也不得适用众筹发行豁免。

   5.发行完成与发行终止。假如发行提早完成,发行人在发行截止日期前完成了募集资金数额目标,发行人可以在发行材料记载的截止日期前提早结束发行。如到期未完成发行,众筹中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通知发行取消,披露取消的原因,返还投资者的投资,并停止其他投资者向已取消项目做出承诺。

 

 (二)发行人的规则要求

   1.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本规则向SEC和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主要内容包括:(1)主体信息。发行人名称、发行人组织形式、地理位置及网站地址;董事和高管信息;持有20%以上发行人投票股权的股东信息;(2)业务及风险。发行人的业务描述和商业计划书;员工数量;发行人风险及投机性投资的实质因素;(3)发行条款。关于发行定价方法、数量、类型、投票权、股权稀释风险和转让限制的信息披露;(4)利害关系。发售活动的中介费用和与中介机构的利害关系;上一会计年度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5)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并附上争议及讨论的内容。

   2.发行人的财务审计和年报申报。发行总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应由发行人的主要执行高管核证发行人的联邦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发行人的财务报表,须由主要执行高管核证真实全面;超过10万美元,但低于50万美元的,财务报表经独立于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复核;超过50万美元的,财务报表经独立于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审计。

 发行人负有年报披露的义务。实施众筹发售活动的发行人应当向SEC和众筹平台发布其年报,并经主要执行高管确认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年报材料应当按照证券法和SEC的C格式要求进行申报和披露。

   3.公开发行方式的限制与例外。关于发行人受限制的公开发行方式。众筹发行人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但是如果发行人作出如下陈述则不视为进行广告宣传:发行人只得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就发行条款内容在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发布;这份陈述仅可包含以下内容:(1)发行的中介机构的名称,以及一个将潜在投资者指向中介机构平台的链接;(2)发行条款的内容;(3)有关发行人法律身份以及商业场所的真实信息;(4)可以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就本次发行通过中介机构的平台进行沟通,发行人应在所有的通讯中表明发行人身份。

  另外,众筹发行人可以向中介机构支付推广费用。为确保发行所采取的合理推广活动不会受到限制,发行人应当披露推广费用,以及未来的费用支出计划。推广所花费的费用应当记载于发行人的陈述当中,并且不得违反广告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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