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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16年度经典案例之三——船舶未按要求开展弃船演习

 梦萦航海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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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概况

船名:D   总吨:7400  

船种:液化石油气 

龙骨安放日期:  2012.9 

船级社:CLASS4   国籍:XX 


二、检查概况

2017年X月X日,宁波海事局PSCO对靠泊在镇海18#泊位的液化气船“D”轮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在进行船舶文书检查时,PSCO发现该轮多次的弃船演习记录出现明显雷同现象(如图1),经询问船长及责任船员,并详细查核船舶《航海日志》及其他相关记录,(如图2),证实了该轮没有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开展上述演习,演习记录造假。客观证据表明船舶在应急演练方面未能按照公司SMS体系文件要求开展,体系运行不令人满意,PSCO按照东京备忘录的船舶滞留程序依法对该轮实施了滞留,并要求船级社对该轮进行附加审核。

缺陷描述

船上未能按体系文件规定有效开展弃船演习。(多次弃船演习记录表明造假,特别是2016年X月X日,演习记录簿显示进行了船舶弃船演习,但航海日志显示该轮正在海上全速航行)。                  30



三、公约依据

SOLAS 74/第III章/第19条:

3.1 演习应尽实际可能做到象真实发生了紧急情况。

3.3.3 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作。

图1:船舶应急训练和演习记录


图2:航海日志中的航行记录


四、缺陷处理

1、船长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相关公约关于船舶演习的要求,责成责任船员作深刻反省,并组织全体船员按照SOLAS公约要求开展弃船演习,按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2、公司发文通报所有下属船舶,吸取“D”轮的教训,引以为戒。

3、船级社验船师上船开展SMS体系附加审核,开具了不符合规定情况。



五、点评及建议

   在本案例中,船上演习记录雷同,而且船舶在全速航行船速达14节时进行弃船演习并放艇、脱钩、水面操练,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充分反映出船长对演习的不重视,也缺少对演习记录的管理,对船上的体系开展认识不足。同时,作为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船公司亦有相当责任,岸基职能部门疏于对船舶的安全自查,把关欠严密,致使造成船舶滞留、船期损失。船长和船公司应充分关注公约、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并且按照各项规定开展正常的训练和应急准备,以免出现类似情况而耽搁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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