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知多少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分别按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的关键——加班工资基数却欲抱琵琶半遮面,象雾象雨又象风,模模糊糊,让人不得要领,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解释和规定。据笔者所知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基本工资说。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加班工资的基数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本人的基本工资。但现实生活中基本工资与劳动者实际工资差距较大,实践中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也较少,此条文似乎已经名存实亡。
二、标准工资说。2004年10月28日颁布的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为标准工资,而《〈关于工资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三、最低工资标准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均不能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合同约定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由于资方处于强势地位,往往约定较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五、实际工资标准说。不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时其基数均按劳动者应发工资标准确定。而劳动者实际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六、部分工资标准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七、奖金和津补贴剔除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八、约定优先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九、劳动合同规定说。《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但何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及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怎么办没有进行进一步说明。
十、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范畴并没有进一步阐明。
十一、自由裁量说。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14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加班工资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
加班工资基数众说纷纭,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劳动者往往主张加班工资基数为其全部工资之和(包括奖金、津补贴等),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加班工资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也给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加班工资基数问题出现不同的观点和争论不能不说是劳动立法的一个漏洞。虽然法律不能穷尽一切,不能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问题事无巨细作出具体规定,但对于加班工资基数这样类似的较为重要的问题国家人社等部门发现后理应作出统一规定和解释,并真正做到准确无歧义,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作者: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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