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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手机又爆炸!产品责任谁承担?

 梦寻桃花 2017-03-16

事件

2016年8月2日,韩国三星电子公司在纽约召开新产品发布会,发布了一款全新手机--Note 7。然而自这款新手机上市之后,就不断地发生手机自燃自爆事故,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9月2日,三星宣布,因电池缺陷问题召回250万部Note 7手机,尽管不断有中国消费者曝出自己购买的Note 7手机也发生自燃自爆事故,可是在中国大陆销售的这款手机却不在此次召回范围之内。

直至10月11日,三星才宣布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Note7手机。

2017年1月23日,三星电子在韩国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三星Note7爆炸调查结果:

Note7的电池尺寸与电池仓不匹配,存在制造缺陷,导致电池过热,从而起火爆炸。

时至今日,中国消费者仍对三星在处理召回时的双重标准感到不满与愤怒,一些消费者甚至起诉三星公司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Note7的余波还未了,截至今年3月又发生两起三星手机爆炸事件。

3月4日凌晨,河南某高校一大学生在睡梦中被惊醒,原因是自己于去年9月份购买的三星S7 Edge手机发生爆炸,所幸人身没有受到伤害,只是床上用品被烧焦了。

不幸的是,在3月9日凌晨,一款三星Note 4手机再次发生爆炸,将同样在睡梦中的贵州5岁女童的双手及脸部烧伤,烧伤情况十分严重,可能面临毁容的危险。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品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多样。一些因缺陷产品而引发的侵权事件也不断发生,缺陷产品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的损害、身体的损害,还给消费者带来了维权的困扰。希望通过本文介绍,让消费者了解怎么确定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什么是产品?

首先,什么物品才属于产品?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定义“产品”的概念,但《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由此可见,前文中被决定召回的三星Note 7手机以及刚发生爆炸的三星S7 Edge手机和三星Note 4手机均属于产品。如果是自己制作的用于赠与别人的手工制品则不属于产品范畴。

只有先确定了物品是否属于产品,才能再去确定产品的侵权责任。

二、如何确定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过错。由于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即可。这对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无疑是减轻了举证负担。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做了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然是存在缺陷的产品,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未必是不存在缺陷的产品。如果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却仍存在危险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应当认定该产品为缺陷产品。

尽管三星公司在召回之前一再声明Note7手机符合相关标准,但是大量的手机自燃自爆事件已经侵害到部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足以证明即使未发生自燃自爆的Note7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

2.发生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使用缺陷产品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果仅仅是产品存在缺陷,而没有发生损害事实,那么就不能主张产品侵权责任,只能根据《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

例如,三星手机爆炸烧焦了床上用品,造成了大学生的财产损失,就是损害事实;三星手机爆炸烧伤了女童的双手和面部,造成了女童的人身伤害,也是损害事实。对于被召回的未发生自燃自爆的note7,由于没有发生损害事实,消费者是不能主张产品侵权责任的。

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与发生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相互关系,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与发生损害事实之间毫无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产品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发生了损害事实,还要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要证明损害是由缺陷产品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的规定,受害人只要证明存在损害与因果关系即可,产品的生产者须举证免责事由的存在。在部分产品责任案件中,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裁判因果关系成立。[1]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主张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时,需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三、向谁索赔?

1.生产者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在产品造成损害后,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生产者应当是产品的最终生产者,而不包括产品配件生产者、产品原料生产者。

2.销售者

《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产品造成损害后,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销售者应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及以任何其他方式将产品有价转让给他人者。

3.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相互追偿

消费者在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时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产品侵权情况下,受害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如果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可以再向销售者追偿;反之,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索赔,如果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再向生产者追偿。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最能保障自己权益的方法就是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

四、结束语

希望本文借三星手机爆炸案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产品侵权责任。消费者在遇到产品侵权事件后,应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笔者提醒大家,无论采取调解、申诉方式维权,还是采取仲裁、诉讼方式维权,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发票、保修卡和合格证等消费证据,这些证据是维权时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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