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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的数学哲学与现象学的模态逻辑 —— 从胡塞尔与贝克尔的思想关联来看(下)

 木头1018 2017-03-17

倪梁康,中山大学哲学系/现象学研究所教授(广东广州 510275)。



二、现象学的数学哲学

4.在贝克尔看来,胡塞尔区分的这两种逻辑学,恰恰刻画出在数学基础讨论中希尔伯特的公理形式主义和布劳威尔的直觉主义的基本立场的特征。他在《数学实存》中对此做了明确的等同:“对于希尔伯特来说,纯粹数学就是对一致性逻辑的继续建构,对于布劳威尔来说,纯粹数学就是真理逻辑。”


在贝克尔撰写《数学实存》时,胡塞尔的《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一书尚未酝酿,但其中的基本思想早已形成,包括对一致性逻辑和真理逻辑的区分。两年后(1929年)为自己的七十岁而完成的该书之撰写和出版,是否受了贝克尔《数学实存》一书的激励,就像他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1928年)的出版受到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1927年)的激励一样?这还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无论如何,贝克尔在该书付印期间曾提醒胡塞尔注意:无矛盾性、相容性、一致性这些语词在“一种一并受到传统说法规定的一般性中”被使用时有可能引发误解。不过胡塞尔在书中对一致性逻辑和真理逻辑的区分本来就没有得到比《第一哲学》的论述更进一步的展开。他在这里主要专注于对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的区分和论述。当然,胡塞尔并不将形式逻辑和超越论逻辑看作两个平行发展的逻辑学科,这主要是因为,在他眼中,符号逻辑无论发展得多么抽象,它都必须以范畴直观为基础。在此意义上,形式逻辑奠基于超越论逻辑之中,或者说,本体论逻辑奠基于认识论逻辑之中。而这主要是并且最终是因为,在符号意识中的被给予(Gegebensein)奠基于在直观(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中的被给予(Gegebensein)之中,或者说,符号的实存奠基于直观的实存之中。


希尔伯特不会认可这样的奠基顺序,他曾略带夸张地说出“太初有符号”这样的口号,因为“符号”对他来说是数学的“原对象(Urgegenst?nde)”或“元数学客体”。“这些数的符号就是数,并且完备地构成数,它们本身就是我们考察的对象,但不具有任何含义。”这个数学的逻辑学家的说法很快便遭到了哲学的逻辑学家的批评。贝克尔是其中之一,他在《数学实存》中反驳说:“没有任何含义的符号恰恰只是脱下了其指示功能外衣的符号,即是说,根本不是符号。”贝克尔的这个批评立足于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立场。后者在第一研究中从一开始便区分两种意义上的“符号”,具有标识作用的符号(即指示)和具有意指作用的符号(即表达),前者没有被赋予含义,而后者则被赋予了含义。在此意义上,“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然而并非每个符号都具有一个‘含义’(Bedeutung)、一个借助于符号而‘表达’出来的‘意义’(Sinn)”。而贝克尔实际上进一步将符号限制在有含义的表达的范围,不承认那些不具有含义的指示是真正的符号。这是符合胡塞尔的基本意思的。因为完全无含义的符号确实不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号了。即使是指示意义上的符号,例如,如果一块化石骨骼并未被赋予某种太古动物存在的含义,也就始终是一个物体并构成直观行为的对象,而不是具有指示功能的符号并构成符号行为的对象。再如,一个不认识阿拉伯数字“3”的人会将它看作一个划痕或图形,而不会理解它具有的含义。这里的“含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对象”,也就是胡塞尔(还有弗雷格)在《算术哲学》期间一再提到的“范畴性的东西”“范畴构成物”,以及在《逻辑研究》中所说的“观念”“本质”。


胡塞尔将建立在纯粹范畴基础上的范畴直观称作“本真思维”,“它们独立于材料所具有的任何特性”,而将建立在纯粹符号基础上的符号行为称作“非本真的思维”。实际上,在直觉主义与形式主义关于数学基础的争论中,胡塞尔随此已经选择了一个更靠近前者的立场,只是在这里的“直觉主义”前面还必须加上“观念化的”或“范畴的”定语。但是,对于为形式主义提供基础的符号行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态度十分谨慎:尽管是“非本真的”,这种符号行为却仍然有可能起到本真思维的作用:“它应当有能力在本真的意义上以先天的、独立于被表达材料的方式进行表达。从这一要求中产生出作为单纯符号行为之规范的本真思维规律的作用。”从这里可以看出,胡塞尔《逻辑研究》中表述的这个态度较之于贝克尔在《数学实存》中所持的立场要温和一些,因此在希尔伯特那边引发的回应也不那么强烈。 


5.不过,胡塞尔的温和态度很可能与他在《逻辑研究》时期对数学基础研究中的形式化的方法以及它与观念化方法的根本区别尚无充分把握有关。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几乎已经提出一种间于观念化和形式化的“形式直观”概念,它意味着一种“将含义形式直观化的行为”。在第六研究的第63节“符号行为和混有符号的行为的新有效性规律(非本真思维的规律)”中,胡塞尔首先写道:“这显然是一个先天的可能性。任何一个从属于此的行为形式都有一个可能的含义形式与之相符合;而每一个含义都可以被想象为是不带有相关直观而进行的。”但在随后的论述中,他又承认:“可能性与不可能性所涉及的是在一个随意的材料底基上制作出那种合适地将含义形式直观化的行为;简言之,这里的问题在于那些完全合适的符号行为一般所具有的纯粹可能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回溯地指明了范畴直观一般的纯粹可能性条件。”这两段引文实际上表达了,胡塞尔既想承认纯粹符号和符号行为的存在以及相应的非本真思维的规律的存在,同时又想否认它们相对于直观和本质思维规律的独立性。


而贝克尔的立场则更为明确和坚定。在他看来,在布洛维尔的真理逻辑与直觉主义和希尔伯特的一致性逻辑与形式主义之间,“根本的区别在于,真理逻辑涉及形式本体论自然的事态,力求明见地(当然是范畴地)直观这些事态本身,即在其原初的(本原的)被给予性中把握它们。……相反,严格意义上的一致性逻辑(因而也包括希尔伯特的数学,不是他的数学论题)根本不指向对象(然而它们必定是以某种方式可达及的,以某种方式是现象),而是指向单纯的‘所设(Gesetztheiten)’,它们在内结构中是难以看透的”。贝克尔在这里实际上否认一致性逻辑可以保证数学对象的实存,因为它甚至不指向数学对象本身。


这里需要留意一点:很可能是在贝克尔的这种明确立场的影响下,胡塞尔后来在1929年的《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中对于希尔伯特的形式主义表达了一种较为鲜明的质疑态度。而在此之前,即在《逻辑研究》中,如前所述,尽管自己的立场是超越论逻辑和直觉主义,胡塞尔对于形式逻辑和形式主义的态度都一直更为谨慎。


在《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讨论流形论的语境中,胡塞尔谈到希尔伯特的“完备公理系统”并提出自己的疑问:


与此相联结的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人们如何能够先天地知道:一个领域是法则论的(nomologisches)领域,例如空间连同其空间构形?而且如何能够先天地知道:人们已经制定的直接明见的空间公理系列是对空间本质的完备把握,亦即足以成为一门法则论呢?而在纯粹的形式化中或在对流形形式的自由建构中则更是如此:人们如何能够知道、能够证明,一个公理系统是一个确定的公理系统、一个“完备的”公理系统呢?


我在这里始终使用的、原本对我而言是陌生的表达“完备的公理系统”来自希尔伯特。在没有受到那些规定了我的研究的哲学-逻辑学思考的引导的情况下,他也(当然是完全独立于我的始终未发表的研究)达到了他的完备性概念,即是说,他试图用一个自己的“完备性公理”来补充一个公理系统。上面给出的分析或许可以说明,在数学上引导他的那些内在动机尽管是含糊地、但却在本质上导向一个方向,这个方向与那些规定着确定流形概念的动机所导向的方向是相同的。无论如何我觉得,即使在今天,尤其是对于哲学的逻辑学家来说,根据上面尝试的思路来弄清一门法则论和一个确定的(法则论的)流形的深刻意义,乃是一件不无重要的事情。


此后不久,哥德尔于1931年发表的《论〈数学原理〉及相关系统的形式不可判定命题》的论文,似乎是在冥冥之中遵循了胡塞尔的建议,回答了他的疑问。至少可以说,哥德尔的“不完备性定理”证明了胡塞尔对希尔伯特“完备的公理系统”与建基于其上的形式主义的疑问与担心是合理的。只是从笔者眼下掌握的资料来看,胡塞尔当时并未读过哥德尔的这篇文章,因而后来也未作相关的表态;而哥德尔当年似乎也未读过胡塞尔的《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因而两人的思想始终只是并行而未有交会,直至1959年。


笔者在论述哥德尔与胡塞尔关系的两篇论文中阐释了哥德尔后期(1959年)对胡塞尔现象学本质直观方法的解读与领会。笔者在其中提到:“哥德尔最终并未能将自己的‘精确哲学’的逻辑主义努力与胡塞尔的‘严格哲学’的直觉主义努力完全衔接到一起。”因而,哥德尔的努力虽然发人深省,但最后还是无果而终。哥德尔的这个思想事件实际上是对希尔伯特和胡塞尔在数学基础问题上代表的两种方案做出抉择之问题的后续表现。这个抉择在于:我们需要的究竟是形式上的完备性、无矛盾性证明(Beweisen),还是本质上的严格性、相容性指明(Hinweisen)。希尔伯特的道路通向前者,胡塞尔的道路通向后者。


如果我们现在回到贝克尔的“数学的实存”的问题上来,那么首先的问题在于:是什么保证了数学对象的实存?是希尔伯特的理论的可构建性和无矛盾性?它意味着单纯的逻辑可能性,意味着数学中的形式主义;还是胡塞尔的现象学原则:可显明性或可达及性?它意味着数学对象在相应行为中的本质直观的被给予性,意味着数学中的观念化的(ideierend)直觉主义。在这里,贝克尔已经将希尔伯特与胡塞尔明确地放在对立的位置上:“对数学实存的两种相反的定义(第二节)就建基于可达及性(可显明性)与无矛盾性(单纯的逻辑可能性)的对立之上。”贝克尔的研究,显然得到了胡塞尔的默认与支持。他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数学基础的问题讨论,但他的想法和立场已经通过他的学生贝克尔的合理诠释和发展而得到表达。贝克尔在这里扮演的不仅是现象学的数学哲学之代言人的角色,而且还起到了在这方面的继承和发展的作用。


6.数学一方面独立于主体,另一方面同时又回溯到主体上。这也就是贝克尔在描述胡塞尔哲学时所说:“每个相同性都回溯到它形成于其中的视角的观念性上”;同时也已经涉及他对胡塞尔《逻辑研究》中四个真理概念中的第二个真理概念的确定:“真理作为‘在各个相合行为的认识本质之间的观念关系’。在这里,真理不是‘与明见性行为相符合的对象之物’,而是‘属于行为形式的观念’。”就总体而言,康德和胡塞尔一样都处在这个向超越论主体的回归途中。


但贝克尔在数学实存的研究中并未止步于此,而是在海德格尔存在论的意义上要求进一步回缚到生活上(活的当下、此在的生存)。对于这个前行的步骤,他首先依据的是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两人都承认现象学原则方面:“在一切‘真实’现象的可显明性这个‘现象学的基本原则’方面”,或者,在“所有对象的普全的和原则的可达及性”这个“超越论的观念论原则”方面。


而接下来的发展被贝克尔视作从胡塞尔超越论现象学到海德格尔解释学现象学的过渡:“现在很容易看出,我们自己的数学-存在论的个别诠释完全遵循了那个‘观念论的’可显明性原则,并且也部分遵循了在解释学的现象学意义上对它的具体推进(历史的-人的‘此在’是超越论的存在)。”数学基础研究随之而被纳入哲学研究的大背景中考察。这意味着:“直觉主义-形式主义这个对立根植于哲学的基本对立之中,即植根于对认识(科学)以及最终是对生活本身(作为本真的现实)的人类学理解与‘绝对’理解的对立之中。


将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纳入这个思想路径的可能性前提在于,他的存在论可以被视作与柏拉图的观念本体论和莱布尼茨的普全数理模式相对立的存在论,亦即可以被视作对笛卡尔、康德、胡塞尔的超越论的存在论思想脉络的继承。的确,贝克尔在前面的引文中已经将海德格尔的“人的此在”解释为“超越论的存在”,并且还进一步说明:“所有存在者都是通过超越论存在才获得它们的存在,这种超越论存在本质上是(人的)此在或它的部分缺失。”


从总体上看,贝克尔将胡塞尔的超越论现象学理解为一种“形式的”现象学,即仅仅处理纯粹意识的类型和结构的问题,而海德格尔的解释学现象学则是去形式化的、讨论超越论经验发生的、个体的和历史的现象学:“从‘形式’现象学(胡塞尔)到‘解释学的现象学(海德格尔)’的过渡就在于将‘纯粹的意识’推进到‘历史的此在’;这意味着一种收缩,但也意味着一种具体化。”


无论海德格尔本人是否认同贝克尔对他的思想的这种诠释,贝克尔在《数学实存》中对海德格尔的诉诸并不少于对胡塞尔的诉诸。虽然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与贝克尔的《数学实存》是同时发表的,但显然是因为贝克尔参与了《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的编辑,因而可以较早读到《存在与时间》的清样,并据此来给出他对此书的相关引述的引文页码。但海德格尔对他的影响主要不是来自他对《存在与时间》清样的仓促阅读,而是来自他参加的海德格尔的早期弗莱堡讲座。我们在后面还可以看到,这个影响也以同样的方式表现在他的现象学模态理论研究中。


在超越论哲学的大视域中,胡塞尔和海德格尔分别代表了超越论的构造研究的和超越论的发生研究的向度,或者,实事的(胡塞尔的)和历史的(海德格尔的)向度。如前所述,这里的前提是可以将海德格尔的存在解释为超越论存在,将他的生存论理解为某种意义上的超越论的生存论,而这个前提还不是不言自明的。相反,将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解释为或等同于某种意义的历史哲学(甚至是生活哲学)则不会引起太多的质疑。


贝克尔在《数学实存》中已经在实事的和历史的这两个方向上开展工作。就后一个方向而言,现象学的数学家的任务在于从人类历史各个阶段的不同立场出发去把握时间和时间发生的各种模态。用贝克尔的话来说:“这里的问题在于对这种历史时间性的形式提取。”数学家在这里同时也是历史学家。贝克尔本人在《数学实存》中对从柏拉图到胡塞尔-海德格尔的数学观的历史追踪和梳理,也可以视作是对数学家的历史任务的解决尝试。事实上,胡塞尔在其后期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现象学》的思想背景中也在这个方向上有所尝试。他将几何学的发生作为观念史问题来考察。“几何学的起源”的文稿是在这个方向上一次虽然不能说是成功的,但却可以说是起作用的思考努力。


关于这个海德格尔历史解释学方面的数学思考最后还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方面,在贝克尔发表《数学实存》后不久,就有人对这种将实事的和历史的研究结合为一的做法评价:“它是前无古人的。这是在此领域中的首次尝试。而且无论如何都是每个后来的尝试都会以某种方式与之相联结的尝试。因而是在此意义上奠基性的:这里创立了可以在上面继续建造的基础。”但珀格勒认为,贝克尔后来将这两种考察方式分离开来了。这可能与他后期对解释学方法的有所保留有关。他曾在后期著述中警告:不可相信解释学方法是全能的。另一方面,贝克尔在此历史维度上进行的现象学数学思考最终是将数学理解为在认识可能性前提下的人类认识思维的综合成就。“但这就意味着,为了人类思维的有限性而在意识中只允许有穷运算,意味着为了潜无穷以及随之被给予的时间类结构的过程性的‘如此等等’而放弃实无穷的概念。”而这恰恰是胡塞尔早期在《算术哲学》中得出的结论。他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现象学》中最终得出的结论与此相反。



三、现象学的模态逻辑

贝克尔对思想史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他的模态逻辑研究。模态逻辑是诸多模态理论中的一种理论。我们在这里首先要区分现象学的模态理论和逻辑学的模态理论。前者一方面表现在胡塞尔的意识分析中,他的模态理论涉及意识行为的模态分析,也可以称作认识论的或超越论的模态理论(或超越论逻辑学的模态理论、超越论的模态逻辑)。——我们可以将它视作现象学的横意向性的模态理论。另一方面,在海德格尔早期思想中也可以发现他的生存论的模态理论以及相关的生存论模态分析。它与胡塞尔的发生现象学和历史现象学的思考处在同一个方向上。——我们可以将它视作现象学的纵意向性的模态理论。


贝克尔于1930年在胡塞尔主编的第十一辑、也是最后一辑《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上发表了《模态逻辑论》,阐述了模态计算的思想,并以此而对模态逻辑的研究做出贡献。在这部著作中,贝克尔也对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的模态思想给出了自己的诠释。除此之外,贝克尔的模态逻辑思考也受到胡塞尔的关于意识行为的模态理论的影响。


1.德国现象学学会的第一任主席是奥托·珀格勒。他曾就读于波恩大学,是贝克尔的重要学生之一。在他于世纪之交所做的一个访谈中,珀格勒曾以贝克尔的模态逻辑思考为例,说明因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在1929年的相互背离而带来的思想资源的严重损失:


我曾根据可能性概念而谈到过1929/30年。按照贝克尔的看法,存在着两个可能性的概念:[首先是]经典的可能性概念,在这里,可能性仅仅使得始终如其所是的现实性成为可能:二乘二始终是四。而后是海德格尔的可能性概念,它与历史主义和基督教信仰相连接,因而是一个开放的、只是在历史中才找到自身的可能性。从这里出发,贝克尔还在1930年就对所谓的模态计算(Modalit鋞enkalkül)做了阐述。如今对它的研究已经完全独立于现象学,可以说是从纯粹的实事问题域出发来进行,而贝克尔的审美学则还会被倒叙到现象学上。今天在美国谈及模态计算时还诉诸贝克尔的人中,没有人会想到,例如它与海德格尔有关或者也与胡塞尔有关。这个例子说明,1929年的这种分道扬镳最终导向了完全无关联的结果。


珀格勒在这里提到的“模态计算”是指贝克尔于1930年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十一卷中提出的观点和方法。贝克尔在这里发表了他的研究著作《模态逻辑论》。他在这里开篇便将模态逻辑的方法与现象学联系起来:“下面这篇短文包含一个初步的尝试:用自己的方法来处理如今开始流行起来的模态逻辑问题。这个方法一方面是作为形式逻辑的如今不可或缺之工具的逻辑运算,但它另一方面则是受现象学的各种观点规定的。”


贝克尔这里所说的“现象学的各种观点”,究竟指的是胡塞尔的还是海德格尔的,抑或两者都有之?从后面的论述来看,尽管他也谈到带有明显胡塞尔印记的“还原”和“明见性”等,但他对“可能性”的理解基本上依据了海德格尔。他指出海德格尔对两种可能性的区分:


作为表示现成状态(Vorhandenheit)之模态范畴(modale Kategorie)的可能性意味着尚非现实的东西和并不总是必然的东西。这种可能性描述的是仅仅可能的东西。它在存在论上低于现实性和必然性。反之,作为生存论环节(Existenzial)的可能性却是最源始的、最终积极的对此在的存在论规定。


贝克尔引用了海德格尔的这段话,并在最后一句话上加了重点号。他在这里的基本意图是要将逻辑运算与现象学的描述分析结合在一起。无论现象学的创始者胡塞尔本人是否赞同,海德格尔的生存论阐明或此在分析和时间分析在这个时期仍被视作现象学的描述分析,而这在1930年前后还是一个得到大多数现象学家认可的观点。可能性是在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模态中所贯穿的一个模态,或者至少可以说:一个同名的模态。它在逻辑学中意味着一种与判断内容的或然性有关的模态,而在海德格尔那里被理解为“生存的可能性”或生存论意义上的可能性。如贝克尔所言,“对于海德格尔来说,可能状态(能在)显而易见地是首要的,它构成存在与此在(‘生存’)的本真意义”。例如,决断性可以通过向死的本真存在而经历一种“生存的模态化”。


与此相应,在海德格尔那里还可以找到其他不同于逻辑学模态的“生存论模态”,如作为本真性、非本真性的模态,作为这两者未分化状态的模态,作为决断性、在之中(In-Sein)的模态等。它们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判断的模态,如可能性、真实性、必然性、或然性、确然性,如此等等,但却比它们更为源始,因为它们是一种时间性的模态或“时态”,例如将来、“曾在”、当下,如此等等。在此意义上应当可以说,海德格尔通过其生存论的存在论和时间观的分析而在总体上提出了一种现象学-生存论的模态学说,或一门关于“生存论模态”“生存论模态化”的学说,一种比模态逻辑更为本源的模态现象学。


贝克尔已经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他写道:“模态‘逻辑’具有与时间性的深刻关联。人们甚至可以说:哲学对‘间接模态’可能性必然性的‘发现’是在‘真实’(现实性)(以及它的对立面‘谬误’或‘非现实性’)的‘直接模态’之后才获得其存在论的承认,这个‘发现’同时意味着对‘本真时间性’发现的第一步。因为它的关键‘模态’未来曾在恰恰可以在与‘直接’模态‘当下’的对立中被标示为‘间接时态’。”贝克尔在这里将“模态逻辑”中的“逻辑”二字加了引号,表明这里对生存论模态的处理已经不再能够纳入通常意义的“模态逻辑”范畴。但贝克尔对海德格尔生存论意义上的模态“逻辑”的诠释,以及他将当下、曾在、将来理解为直接模态和间接模态的做法,实际上在海德格尔的“存在”“时间”以及“历史”之间梳理出一条贯穿的线索,从而为另一种可能性、即在历史中展开并找到自身的精神生活的可能性,提供了一个独到的、而且海德格尔本人未必认可的说明。


的确,如果贝克尔接下来想要通过模态运算来推进生存论的模态分析,那么他很可能会遭到来自海德格尔本人的质疑。后者在1923年致雅斯贝尔斯的信中便讥讽胡塞尔的价值伦理学是“伦理数学(最新奇闻!)”,基本上反对将数学-逻辑学的运算运用于他认为更源始的生存论分析。从总体上看,海德格尔对生存论的模态与逻辑命题的模态之间关系的理解,应当无异于他对作为无蔽的真理()与作为命题判断的真理之间关系的理解。在海德格尔那里,这也是生存论命题和命题模态之间的关系,后者不能被用作分析和诠释前者的手段,因为前者较之后者更为源始,因此构成理解后者的前提,而且是发生论的前提。海德格尔在这里强调的是作为生存论-存在论环节的可能性、真理性与作为逻辑学-认识论的陈述判断的可能性、真理性等之间的发生奠基次序,并意图用它来取代胡塞尔通过意向分析所揭示的各个意识体验之模态的结构奠基次序。


当然,看起来贝克尔当时和后来都没有想要进入到开展生存论模态运算的阶段。显然他距离生存论的逻辑模态运算还很远。这从他在《模态逻辑论》中为自己制定的任务也可以看出:“在一个大致的、也对历史状况做出简短报告的引论之后,第一部分以运算的方式探讨模态的形式位序问题和还原问题,并对其进行现象学的诠释,尽管是非常概略的,而第二部分则与此完全独立地处理这样一个任务:从一种非形式的模态逻辑的观点出发重新阐明数学‘直觉主义’的哲学问题,即逻辑本体论问题。”而且,即使海德格尔有意愿认同贝克尔这个工作方向及其可行性,他的《存在与时间》第二卷始终未完成也已表明他本人在此方向上的无能力。但即使海德格尔的生存论模态学说能够成立,它也应当是与胡塞尔的发生论模态学说、狄尔泰的精神论或生命论模态学说处在同一个方向上。


2.珀格勒在上述访谈中略带遗憾地谈到,贝克尔讨论的这种模态运算与海德格尔有关,也与胡塞尔有关。在笔者看来,这个基本事实,尤其是它的后一点,至今为止都一直是被忽略的。而且更严格地说,类似海德格尔生存论方向上的可能性概念显然在胡塞尔那里要出现得更早。他最初是以“权能”(Verm鰃en)一词来标示它的。还在1912年与《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同时撰写的《观念》第二卷中,胡塞尔便已经写道:


权能不是一种空乏的能然K?nnen)而是一种积极的潜能性(Potentialit?t),它每每会成为现时,始终准备过渡到行动,这样一种行动以体验的方式回溯到从属的主体能力、权能之上……最终,一切都易于理解地回溯到主体的原权能(Urverm?gen)之上,并且而后回溯到源自以往生命现时性的各种习得的权能之上。(Hua IV, 255)


这里所说的“原权能”,在胡塞尔接下来的阐述中表现为主体的各种本能和本欲,而“习得的权能”则表现为一方面是受原权能驱使而被动完成的行为和习惯,另一方面则是较高的、自主自由行动的和受理性动机引导而完成的行为和习惯。这个意义上的“原权能”和“权能”,后来在《形式逻辑和超越论逻辑》《笛卡尔式的沉思》《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现象学》等后期著作中还被胡塞尔赋予了一个新的称号、一个他自己生造的语词:“权能性”(Verm?glichkeit)。它是意向活动的权能(Verm?gen)与意向相关项的可能性(M?glichkeit)的合称。


因而,就原本性而言,珀格勒所说的“一个开放的、只是在历史中才找到自身的可能性”,尽管是一个来源于海德格尔的“可能性”的概念,但也可能是更原初地来自胡塞尔的“权能性”的概念。尽管贝克尔很可能没有注意到胡塞尔在《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中提到的相关概念,但他引述的海德格尔的“作为生存论环节的可能性”概念,却完全有可能是受到胡塞尔未发表的《观念II》文稿的启发,只要我们假定:海德格尔十分仔细地研读过胡塞尔给他的《观念II》手稿。


从胡塞尔的角度来看,第一个可能性概念涉及认识内容的客观性,第二个可能性概念则更多与认识活动的主观性相关。他早期在《逻辑研究》中“对认识活动的主观性和认识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的意图和努力,就是对这两个可能性概念之间关系的思考和探讨。由于胡塞尔主张,真正的客观性是在主观性中构造起来的客观性,因而他也会把真正的可能性回溯到权能性上。如贝克尔所说,还在早期的《算术哲学》中,胡塞尔就“试图从构造‘范畴的对象性’(如量、数)的意向主动性出发来说明这些对象性,它们原本是作为这些主动性的成就出现的”。这里所说的“范畴的对象性”,与第一个可能性概念基本一致,它后来也被胡塞尔称作观念对象或本质等。而意向主动性,则属于第二个可能性的范畴,它与构造各种意向相关项(Noemata)的意向活动(Noesis)有关。


我们在这里可以引入维特根斯坦的一个或许是随意的划分来说明胡塞尔的这两个可能性概念。在回答石里克“应当怎样来反驳一个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哲学家”的问题时,维特根斯坦列举了两种“能够”的例子:


维特根斯坦: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陈述:“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我用这个陈述只是想说:我至今为止没有见到过这样的对象吗?显然不是,我的意思是:“我不能(kann)看到这样一个对象”,“红和绿不能(k鰊nen)在同一个场所”。在这里我就要问:“能”(kann)这个词在这里是什么意思?“能”这个词显然是一个语法(逻辑)概念,而不是一个实事(sachlicher)概念。


姑且不论维特根斯坦将这个意义上的可能性概念称作某种语法或逻辑概念的做法会带来哪些进一步的问题,他列举的两种“能够”的情况“我不能看到这样一个对象”和“红和绿不能在同一个场所”与上述两种可能性范畴(权能性和可能性)十分相似,无论他自己是否意识到这一点。这两种可能性也对应于后期的胡塞尔在《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中所说的两种逻辑可能性,相当于形式的可能性超越论的权能性,后者构成前者的可能性条件。


这已经十分接近康德意义上的超越论的可能性,或者说,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因此,这意味着一种借助于超越论反思来实施的精神科学和历史哲学方法,即在反思的目光中以对意识之纵意向性的纵向本质直观方式去把捉历史的可能性条件,把握从单个主体意识到交互主体意识的意义构成和意义积淀的历史,从而最终澄清两方面的可能性:一方面是意向活动方面的“权能性”,即珀格勒所说的那种“开放的、在历史中才找到自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是在意向相关项方面的“可能性”,例如,二加二等于四的可能性。类似的情况也可以在“必然性”(Notwendigkeit)“实然性”(Wirklichkeit)那里找到。这个意义上的模态理论研究对于胡塞尔来说已经超越了单纯理论研究的范围,而是具有在人类实践活动方面提供指导的意义和作用,它与胡塞尔为其超越论现象学设定的引领人类通过自身认识达到自身负责的总体目标相一致:“如果我们不满足于对一门理论技术的创造之喜悦……我们就不能将那些在彻底的自身负责中的真正的人类与生活并因此也将科学的自身负责区分于人类生活一般的负责之总体。——我们必须……寻求最终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对现实性做出判断的、评价的、行动的表态。”


3.我们在这里可以将可能性或权能性的概念放到模态论的框架中考察。逻辑学的模态主要是指与判断内容有关的模态。但在胡塞尔的构造现象学中,判断内容的模态被回溯到判断活动的模态上,因而模态在他那里首先是指与判断活动有关的模态。而且由于胡塞尔通过他的意向分析揭示了“所有判断都奠基于表象之中”这样一个意识奠基结构,因而他的模态学说首先是指表象活动模态,或者说,首先是指感知活动的模态。在此基础上,回忆活动、想象活动、图像意识、符号意识等意识体验逐次地建立起来。胡塞尔也将它称作“体验的数理模式”(Mathesis der Erlebnisse)。值得注意的是,贝克尔在其后期的数学史著作中曾将胡塞尔对“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各个阶段”的分析和描述纳入20世纪基础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的历史,位置紧接希尔伯特之后。他在这里讨论胡塞尔对意向性以表象变异方式而展示出的类型划分以及与此相关的阶段构成的分析:感知、回忆、想象、符号表象。这里的意向性分析实际上也是一种模态研究,即在横向的奠基结构分析意义上的意向类型学研究。


在胡塞尔的意识行为奠基结构分析中,感知是其中最为基础性的意识行为。我们可以它为例来考察具体的现象学意识行为模态理论,而且这也是胡塞尔自己命名的现象学模态理论或模态分析。与各种相信模态(Glaubensmodalit鋞)相对应的是在外感知与错感知中的各种存在模态(Seinsmodalit鋞):第一相信模态是“确然信仰”,与它相应的存在模态是“实然存在”;第二相信模态是“否定”,与它相应的存在模态是“不存在”;处在这两种信仰模态之间的第三信仰模态是“怀疑”,与它相关的存在模态是“可疑存在”;这个模态构成在前两者之间的一种“过渡模态”。胡塞尔在《观念I》中将这个模态进一步划分为三个类型:猜测与可能存在、推断与或然存在、疑问与问题存在;而且他在手稿中还对它做过更为细致的分类。


这样一种对“相信模态”以及对应的“存在模态”的分类方式完全可以在康德的超越论逻辑学那里找到同道。康德在其逻辑学的构架内将“模态判断行为”大致分为三种:作为意见的疑难(problematisch)判断行为、作为相信实然(assertorisch)判断行为和作为知道确然(apodiktisch)判断行为,与它们分别相对应的是它们各自的判断内容的“模态范畴”或“模态范式”:可能性(可能-不可能)、现实性(在此存在-不存在)、必然性(必然-偶然)。这里所表明的是康德超越论哲学的基本特点: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被回溯到它们形成的源头上,即构造它们的超越论主体性上。


除了康德之外,还可以考虑胡塞尔的模态思想的另一个来源:布伦塔诺!很可能是因为胡塞尔的提示,贝克尔在他的《模态逻辑论》后面增加了一个专门讨论“关于布伦塔诺对直接模态(modo recto)与间接模态(modo obliquo)的术语使用”的附录。在布伦塔诺那里,直接模态(或原生模态)与间接模态(或派生模态)这些术语同样不被用指称逻辑模态,而是被用来指称表象或感觉的模态。在这点上,布伦塔诺、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有一致的地方。他们都处在与逻辑学中的模态理论相对立的一边。正因为此,贝克尔只是将布伦塔诺安排在附录中,将他的相关思考作为一种可以与逻辑学的模态相比照的东西列出来:“尽管布伦塔诺的‘间接的’(obliquen)表象方式是多重的……这里涉及的从来也不是像现实性和可能性以及诸如此类的区别,或至少从来不是这些模态逻辑的差之种。所有处在某种与直接(modo recto)被表象者关系中的东西,在布伦塔诺看来都是以间接模态的方式(modo obliquo)被表象者。”即是说,贝克尔在这里提到布伦塔诺及其相关术语,目的只是在于说明,他指出的在模态逻辑中可以发现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的相关项、在海德格尔那里可以把握到的“直接模态”和“间接模态”以及“间接时态”等隐含概念,并不与布伦塔诺使用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符合。但它们都属于模态理论的探讨领域。


不过这里还需要指出,贝克尔在前述1930年撰写的《埃德蒙德·胡塞尔的哲学》的论文中已经提到,胡塞尔还在《算术哲学》中便区分了充实的直观具有不同的模态,“例如首先是感性的和范畴的模态”(后面曾说到“不能在提琴上演奏椭圆函数”)。而这已经是在认识论(也可以说“超越论”)意义上的模态学说,它既有别于逻辑学意义上的模态学说,也有别于生存论意义上的模态学说,或可被称作知识论的模态学说。在这三种模态学说中,是否只有逻辑学的模态学说才能够被形式化以及可运算性,这是一个留存的问题。贝克尔没有给出答案。


从贝克尔的现象学数学哲学与模态逻辑论引发的思考表明:胡塞尔、海德格尔各自的现象学数学哲学与模态理论在胡塞尔那里是遵循了一条从判断内容向判断活动回溯的路线,更宽泛地说,是从意识体验对象向意识体验活动、从意向相关项向意向活动回溯的路线——一条认识论的或超越论的路线,而在海德格尔那里则是遵循了一条从意向性分析向生存状态分析回溯的路线——一条发生论的或存在论的路线。撇开胡塞尔在未发表手稿中的种种发生现象学思考不论,他的思想路径主要是沿康德的超越论哲学向度前行的,即从结构上的被奠基者回溯到作为其可能性条件的奠基者上;而海德格尔的思想路线则是沿黑格尔的发生论哲学向度前行的,即从发生上的被奠基者回溯到作为其发生起源的奠基者上。笔者十年前曾将它们分别称作“基于感性、理性两分之基础上的认识论形而上学”和“基于本原/生衍两分之基础上的发生论形而上学”。现在看来,对这两者的更确切表述应当是“基于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两分之基础上的超越论哲学”与“基于本原/生衍两分之基础上的发生论哲学”,而与此相关的数学基础讨论和模态理论分析也可以用“超越论的”和“生存论的”来分别标示。实际上,胡塞尔与海德格尔都承认,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而且都认为,这是前者奠基于后者之中的奠基关系。在此意义上,贝克尔在欧洲思想的大背景中融合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尝试是可能的也是有效的。


贝克尔曾说:“胡塞尔从数学的东西出发,在数学的精确性之理想上受到教育,这一点对于他的科学人格性已经具有了至关重要的意义,尽管纯粹就实事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必然性,即现象学只有从数学的问题域出发才能开启。”但从胡塞尔和贝克尔本人的经历来看,并以模态学说的语言至少可以说:较之于其他学科,从数学-逻辑学的问题域出发更有可能开启现象学,无论是意识现象学,还是生存现象学,恰如H.外尔在致胡塞尔信中就其《空间·时间·物质》一书所说:“您会从中看到,数学和物理学还始终是一个向原则明察挺进的合适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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