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警惕互联网金融的五大风险

 3gzylon 2017-03-18

警惕互联网金融的五大风险

2017-03-17 08:57 来源:学习时报 
2017-03-17 08:57:49来源:学习时报作者:责任编辑:李澍

  作者:袁辉

  近年来,互联网、移动通讯、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不断取得突破,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在产品类型、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方面的创新,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涉及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等多种形态。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纯互联网业态的金融机构出现得也较晚,直到2013年11月和2014年12月才分别成立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一家互联网银行。但是,在随后的短短几年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态势。以P2P平台为例,2009年末,我国P2P平台不过9家,到了2017年1月,累计平台数量已经达到5881家,累计成交量超过3.65万亿元。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创新,优化资金配置,然而该行业的超高速发展使得某些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并引起各类风险的不断累积。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突破,后者同时也带来技术漏洞、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等问题,例如通过病毒等人为程序入侵计算机网络,利用钓鱼网站或公共WiFi非法盗取资金,截留、篡改个人信息等。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2月,全国感染过病毒木马程序的PC数量为2.47亿台,感染恶意程序的安卓智能手机共1.08亿台,进而导致网络交易安全事件频发。更为重要的是,我国80%的高端芯片、90%的基础软件依赖进口,80%的通用协议和标准采用国外,而这些进口软硬件往往留有“后门”,形成对金融信息安全的潜在威胁。

  操作风险。从客观因素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业态,发展时间较短,历史数据缺乏,并且信息披露不到位、不规范,可靠程度不高,给基于交易信息的产品设计、定价,以及风险控制造成困难。从主观因素来看,为了追逐市场和利润,存在着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政策和监管盲区创造并占有不合规收益的情况,比如借助股权众筹平台变相集资,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跨界从事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等。此外,操作主体如果不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不熟悉操作规范和要求,或者没有养成良好谨慎的操作习惯,包括未定期更换密码、随意连接WiFi扫描不明二维码、下载软件时不注意阅读权责条款等,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信息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多数交易需要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和信用记录等资料进行核实、认证,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交易双方的“不在场”使得与不对称信息相关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传统金融业更容易出现。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甄别众多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此大多根据行业平均水平估计预期价格,从而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和“柠檬市场”现象。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也会利用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运转模式的认识“真空”,侵害后者的利益,甚至携款“跑路”。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交易中的某一方利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的隐蔽性,从事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的情况。

  金融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替代,如果后者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并形成错位竞争、有效互补的双赢局面,那么势必导致金融格局的调整与波动;其次,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从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固有的不稳定性特征;再次,互联网金融能够覆盖中低收入人群、普通人群、年轻人群这些很难被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到的长尾人群,其产品和服务兼具普惠性和网络外部性,这就决定了一旦该领域出现流动性、庞氏骗局等问题,波及面将更广、影响也更为深远。最后,互联网金融更新频繁、迭代迅速、形态多变,很多业务属于影子银行体系,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监管风险。第一,伴随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致使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适用,有些产品更是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且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交叉性使得立法过程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不确定性增大。第二,互联网金融领域客观存在的跨界混业经营,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严峻挑战,尽管《指导意见》确立了“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基本原则,但是监管能力和水平仍然远远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第三,互联网金融的实时性、互动性和无边界性打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超出了一国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范围,需要更广泛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针对上述风险和乱象,2016年国家开展实施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内容涵盖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以期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育成长阶段,与之相匹配的体制机制也需要在不断摸索中建立健全,为了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必须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加强宏微观调控,既要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更要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李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