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数个污染者同时环境侵权无法区分责任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

 观心破执 2017-03-20

【审判规则】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患白血病与侵权人的生产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亦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此时,侵权人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受害人患白血病的受损结果是由两个侵权人同时向垃圾池内堆放垃圾引起,且难以分清数量的多少,受专业性及技术的限制,依据相关技术区分开各污染者的责任份额显然不切实际。对此情况,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环境侵权的连带责任。 

【关  词】

民事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 白血病 侵权人 生产环境 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受损结果 垃圾池 专业性 技术 限制 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辉成公司(北京市辉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乳胶制品、橡塑制品、塑料薄膜、塑料包装等橡塑制品。彩色公司(北京市彩色公司)主要经营生产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品。二公司共用一个露天垃圾池,此垃圾池内堆放废弃橡胶、化工原料桶、破布等,当垃圾堆满后,二公司对该垃圾池进行清理。辉成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宿舍在辉成公司生产车间与彩色公司生产车间之间,距离露天垃圾池十二米。周X父母于2009年底至20106月期间,带周X入住该职工宿舍。周X20106月出现发热、面色苍黄,经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临床危险度分型为中危。医院于20101231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中载明:周X患白血病的病因尚未完全明了,可能与病毒感染、化学因素如接触苯、放射因素及遗传因素有关。经查,周X是河南省农业家庭户口,出生于20081230日。

X遂以辉成公司和彩色公司环境污染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辉成公司和彩色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十二余万元。

【争议焦点】

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患白血病的受损结果系数个侵权人同时向垃圾池内堆放垃圾引起,且难以分清污染物堆放数量的多少,亦无法区分各自的污染责任,此时,受害人能否要求数个侵权人共同承担环境侵权的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辉成公司和被告彩色厂连带赔偿原告周X医疗费共计四万余元;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周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条款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及侵权人有污染行为存在时,即可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认为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其无关时,侵权人需对其应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据上所述,侵权事实的发生是由数个环境侵权者行为引起的,可将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界定为无意思联络的一般侵权,在判断各个污染者责任的大小,需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以及相关科学技术参数,因专业性及技术的限制,区分开各污染者的责任份额与现实不符。因此,将数个污染者环境侵权的责任判定为连带责任更符合实际。综上,数个环境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可证实受害人患白血病事实的存在,发病原因可能是接触苯等放射性元素及其病因可能与侵权人的生产环境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当事人已达环境侵权要求的证明标准。而侵权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产环境与受害人患白血病之间无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则侵权人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受损结果是由两个侵权人均向垃圾池内堆放垃圾造成的,难以分清数量的多少,对此,二人应承担环境侵权的连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诉北京市辉成公司、北京市彩色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 (E0205011)

【案    由】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判决日期】 20120201

【权威公布】 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44)收录

【检  码】 C0409352+7MM++++0412D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人】 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北京市辉成公司 北京市彩色公司(均为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周X父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辉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彩色公司。

上诉人周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辉成公司(以下简称辉成公司)、北京市彩色公司(以下简称彩色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周X20081230日出生,系河南省农业家庭户口。2009年,周X父亲入职辉成公司。辉成公司生产乳胶制品、橡塑制品、塑料薄膜、塑料包装等橡塑制品。与辉成公司共同使用一个大院的还有彩色公司。彩色公司生产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品。辉成公司与彩色公司共用一个露天垃圾池,该垃圾池内堆放废弃橡胶、化工原料桶、破布等。辉成公司和彩色公司并非每天清理垃圾池,而是待垃圾堆满后若干天清理一次。2009年年底至20106月,周X父母带周X入住辉成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该宿舍位于辉成公司生产车间与彩色公司生产车间之间,距离该两个公司共同使用的露天垃圾池12米。20106月,周X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面色苍黄,经北京军区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临床危险度分型为中危。自2010628日至2011428日,周X共计住院治疗216天。20101231日的诊断证明载明:白血病至今病因尚未完全明了,可能与病毒感染、化学因素如接触苯、放射因素及遗传因素有关。2011328日的诊断证明载明:下一步继续巩固治疗,需治疗费用约20万元。如治疗过程中,本病复发,须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需治疗费约2030万元。

原告周X以辉成公司和彩色公司环境污染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余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周X在辉成公司提供给其父亲的宿舍居住半年多时间,该宿舍距离堆放废弃橡胶、化工原料桶、破布等的垃圾池和堆放大量废弃的化工原料桶的厕所夹墙较近,且宿舍北侧是彩色公司的生产车间,宿舍南侧是辉成公司的生产车间,彩色公司和辉成公司在生产中均使用化工原料,从生活常识角度来看,上述垃圾和化工原料无疑会对人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对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世界卫生组织指出苯可以使人致癌,尤其是导致白血病的高发,极其微小的数量就会产生危害,没有任何暴露安全水平可以被推荐。辉成公司和彩色厂否认其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及废弃物)与周X患白血病存在因果关系,但未能充分举证,故对辉成公司和彩色厂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虽然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可以确认周X患白血病与辉成公司和彩色厂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综合上述分析,辉成公司和彩色厂应当对周X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但周X入住宿舍并非辉成公司要求或者强迫,而是周X父亲带入宿舍居住,故辉成公司和彩色厂应负次要责任。由于辉成公司和彩色厂均向垃圾池内堆放垃圾,难以分清数量多少,故辉成公司和彩色厂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周X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辉成公司和彩色厂在宿舍附近的垃圾池堆放废弃橡胶、化工原料桶、破布等,在厕所夹墙内堆放废弃化工原料桶,且清理垃圾不及时,仍然将其一岁左右的女儿周X带入宿舍内居住达半年多时间,周X父母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周X应自行负担主要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辉成公司和被告彩色厂连带赔偿原告周X医疗费(含挂号,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报销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四万余元,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关注即可!

或者扫描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72-881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