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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刘刘4615 2017-03-20
解税宝 2017-03-20 10:43

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一般应遵循增值税的计税规律确定审查环节,重 点审核征税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结转与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等。

一、征税范围的审核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审核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额计算、税款缴纳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对增值税 进行纳税审核必须首先对不同纳税人的性质进行审核。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合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政策,一般纳税人资格根 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可以区分为不能认定、必须认定、申请认定和选择认定四种情形,其中, 个人(除个体户)外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认定为一般纳 税人;年销售额虽然未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可以选择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此外,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除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不能再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进行纳税人性质审核时,应结合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应该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理资格登记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审核要点: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手续是否完备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有无按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取得主管税 务机关当场登记信息;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的信息与税务登记证是否一 致,对于填报信息不一致或者填报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正后,取得主 管税务机关登记信息。

(2)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是否符合条件。对于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纳税人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除审核填报资料和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应关注其是否符合申 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主要是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和有无固定资产的经营场所两个方面。 审核时,应注意纳税人有无健全的会计工作机构,有无完善的财务核算规章制度,能否准确 进行增值税核算,有无历年的纳税申报、会计报表等税务资料,办理的增值税是否及时、资 料是否完备;同时应关注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管理场所,产权或租赁手续是否 完善。进而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条件。

(3) 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认定的审核。应重点审核纳税 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是否超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超过规定标准时,是否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审核内容包括:年应税销售额趙过规定标准时,是否在达到 应税销售额的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认定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时限办 理认定登记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后,是否及时按规定及时办理 认定登记手续。

(4) 选择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选择认定的纳税人是否选择一般 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符合不经常发生应税增值税业务的条件;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税务事 项通知书》时,作出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明是否真实、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5)是否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是 否擅自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纳税;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 局另有规定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2、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的基本内容

(1) 应税货物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企业是否所有应税货物的销售都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② 审核征收消费税、资源税的货物销售是否没有申报增值税。

(2) 应税劳务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企业有无将加工、修理修配同其他劳务相混淆不申报增值税;

② 审核企业受托加工的货物是否符合受托加工的条件。

(3) 应税服务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企业将已“营改增”所有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都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② 审核有无将部分已“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收入同其他劳务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相混淆 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4) 进口货物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进口的应税货物是否全部申报了增值税;

② 审核从境内保税地购进的应税货物是否申报了增值税

二、销项税额的审核

销项税额的计算要素有销售额与适用税率。销项税额的审核是增值税审核的首要环 节,税务师应把握基本的操作要点。

1.销售额审核要点

销售额是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所在,应重点审核以下几 方面内容:

(1)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结算期内的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① 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核。税务师应重点审核企业产品赊销业务是 否属实;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到期日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购销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 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在货物发出时没有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等,有无将收 到的货款长期挂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的问题。

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核。税务师应重点审核企业发出货物的账务处理 是否正确,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 的,是否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无在发 出货物时不作账务处理,或只作货物减少的有关账务处理,而不及时结转货物的销售收入 的问题;有无在分批发货的情况下,每批货物发出时不及时结转收入而等到全部货物发出 时再结转销售的问题;对于釆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在收到预收款时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无将取得预收款只作预收账款账务处理,未相应计提销项税额。税 务师可通过核实“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明细账,查实记账凭证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 审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实有无滞后实现收入、不如期纳税的问题。

③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核。税务师应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货物已发 出,并向银行办妥了货物托收手续后仍不作销货处理的情况。审查时可重点以季末或年末 发出商品备查簿为中心,查核商品发运记录资料,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 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查明是否有不及时结转 销售收入而延误收入的入账时间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2)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纳税人在申报时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有无下列 情况。

①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取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应 注意审核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细账,如有属 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收费,应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科目进行审查,如“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没有反映这些价 外收费销项税额内容的,就表明纳税人对价外收费隐瞒申报纳税。此外,还应注意审查纳 税人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 发生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进行审查,看有无隐瞒价外收费,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② 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 售额。税务师对生产经营中涉及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下脚料、边角料外销业务 的企业进行审核时,应注意这些企业发生上述业务后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常见错误 做法是将取得的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或记入“营 业外收入”等账户,因此税务师应注意重点审核上述账户的借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 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等,查明企业是否存在少计应税销售额的问题。

③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是否准确。销售金 银首饰以外的货物,应重点审核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 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方法是审查纳税人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看有没有哪一种产 品(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如有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其 他特殊情况的,一般多为实行以旧换新让价销售造成的,应予以调增应税销售额。销售金 银首饰,应重点审核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一方面要审核是否按实际收取的价款,防止以金银首饰全部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多计提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审核换取的旧 货折算价格是否真实、合理,防止出现多扣除换入旧货的价格,而少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方 法是审核纳税人的金银首饰销售收入明细账加上计提的销项税额,扣除存货明细账记录的 换进旧货的余额,以余额为基础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计提的销项税额是否相符,若不相称,应 作相应调整计算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

④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造成少计应税 销售额。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时,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 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 手段Q其还本支出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处理。税务师在审核时应注意企业是 否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销售,少计销项税额。审查时,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还 本销售业务。若有,应重点检查“营业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录,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 算业务,列账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计销售,

应要求纳税人按照还本支出凭证的汇总数补计销售收入,补缴增值税。

⑤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折扣额, 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对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主要审核当期销售额的扣减 数,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将本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与企业本期“主营业务 收入”账户的总额核对,看其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其差额可能存在着折扣的销售方式; 二是将增值税申报表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差额和企业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进行核对, 看是否一致;三是重点审核企业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查“主营业务 收入”账,看有无红字冲销,若有,应调出记账凭证,核实其所附的发票,看折扣额的处理是 否符合规定,如另开发票,则应将其折扣额并入销售额中计税;四是审查企业实行折扣方式 销售货物的合同(协议)等书面规定的资料,看是否与执行的折扣标准相符;五是纳税人采 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审查发票的金额栏是否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注明,是否存在不在 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却将折扣额从销售 额中减除的现象。

⑥ 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已并入应税销 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同时应注意审核有关特殊的纳税规定,如对销售 酒类产品(除适用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税务师审核时,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对销售除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以外)的货 物,审核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有关合同、协议,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对超过 约定回收期限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或者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仍挂在“其他应付款” 账户上的,应依照税法规定,对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审核“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看有无异常的对应关系。如发现有 与“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相对应的情况,一般就是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挪作了 他用。经审核后,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补缴增值税。三是对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以 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计提增值税,有无滞后计提税金的问题。

⑦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否 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审核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该行为是否属 于征税范围;二是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有无低于正常销售额计税;三是有无延期计税。具体 审核要点为:一是审核“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关系是否正 常。可追查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从中发现问题。二是通过非应税项目核算科目“其他 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逆向反查。三是核对税费计 算是否正确,调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与非应税项目借方发 生额同类相同凭证号,核对领用数量,在核实正确的基础上将金额除以数量等于结转单价, 再与日常销售价比较。四是注意自用商品领用时间,看有无人为延期做账,只要核对发货 单记载时间与记账凭证号时间是否一致即可。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是否 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人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审核此类业务的要点为:一是查看“长 期投资”账户借方的对应关系。如果发现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自 制半成品”“固定资产”等异常会计分录,说明企业用存货对外投资未申报增值税。可要求 企业提供联营投资的合同、协议,审阅其条款和对外投资实物的价款,与企业日常同类产品,销售价相核对,分别作出补缴增值税的处理。二是审核纳税人“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等 账户贷方发生额,如发生额大于当期所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说明纳税 人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无偿赠送或分配给股东、投资者,应对照纳税人的“营业 外支出”“应付利润”等账户进行审核。三是审核纳税人将外购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计算销项税额。四是审核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 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多缴增值税,按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⑨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审核 要点主要有:一是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产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方发 生额核查对应科目是否异常,有无漏做销售,特别是将代销手续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减少收 入的现象;二是通过“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核查实际商品销售实现的时间,是否有延 期销售的现象。

⑩ 销售代销货物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审核要点主 要有:一是了解被审单位是否有代销业务,并了解其账务处理方法核算过程;二是关注“应 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又无实际业务的转来转去的款项, 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至对方单位调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按领I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设有两个以上 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据此,税务师审核的要点为:一是了解被査企业经营机 构设立情况,通过查看工商登记、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可以查明;二是审核异地分支机构互供 商品是否实现销售。主要通过“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和货币资金结算往来账户两个方 面入手审核。

企业对外提供有偿加工货物的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将收入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 师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审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贷方发生额,查看原 始凭证,看有无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未计销项税额的行为;二是审核“原材料”账户的贷方发; 生额,以及委托方货款的结算方式,查看有无将自产品加工或代垫辅助材料未作收入实现的行为。

以物易物或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师的审核要点有:一 是审查“库存商品”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如其对应科目为“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 耗品”“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借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属于异常会计分录,说明企业以物易物未通过销售,未实现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二 是核准交换价格,作出正确处理。在审核时,根据产成品发货单记录的数量、“产成品”账户 贷方发生额记录发出的金额,除以发出数量,等于发出兑换商品单价,再与该产品正常售价 比较,判断兑换商品的单价,分别作出正确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应税销售额的确 认是否正确。税务师对混合销售行为审核的要点是:一是审核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缴纳 了增值税。以纳税人申报的或审查核实的各部分销售额为依据,查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落实经营范围,查实纳税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以提供非应税劳务为主,进而判断其混 合销售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二是审核混合销售行为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正确。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审核是否取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是否分别按照分别核算的货物销售额或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的建筑劳务的营业额是否合理。对于 其他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审核是否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审核时, 应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查明申报的销售额 是否正确,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了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同时还应重点审核“应付职工薪酬” “营业外收人”“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户贷方发生额,查看其摘要栏的内容,进一步对照账 证予以核实。

税务师对兼营非应税劳务审核的要点是审核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 销售额。审核时,以“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为核心,结合记账凭证,落实非应 税劳务的核算方法,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或非增值税劳务的营业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计算增值税扣减的销售额和扣减的 销项税额,是否符合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业务,应审核销售货物、提供应 税劳务或服务发生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从购进方或销售方的有关部 门取得退回、折让或中止的有关证明材料,并收回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红字 增值税普通发票,才能扣减当期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对于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发生的铕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收回 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对于折让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 的退回、折让或中止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才能从当期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扣 减;对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取得购进方或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退回、折让或中止的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才能从当期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扣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对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退回、折让或中止审核的要点是:发生的退回、折让或中止 业务的证据是否充分;数额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收回原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 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退回、折让或中止审核要点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作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其 他证据材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退回、折让或中 止的数额是否准确。审核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 票以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纳税人的销售退回 或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增值税处理是否准确。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 偏高无正当理由,视同销售货物、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确定其计税销售额是 否正确。

税务师的审核要点:在按法定程序确定销售额时,不能将确定的程序相互颠倒或者不 区分任何情况而直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税务师发现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 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明显偏高的,一般可通过价格核对比较和销售毛利分析 进行查证。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应 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外汇结算销售额折计人民币应税销售额是否正确。税务师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采 用折合率的方法,核对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以鉴别其折算的正确性。如果发现有任 意变更折合率或折合率使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是否正确。审核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有扣除项 目;应税服务有申报扣除项目的,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可以扣除销售额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业范围;申报扣除的扣除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 范围、是否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审核时,应核实 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的有关部门批文或经营许可证书,确定是否符合扣除销售额纳税的条 件;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及其对应的原始凭证,核实申报扣除销 售额的扣除项目是否属于扣除范围及取得有效凭证;应将纳税人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及其 账面记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申报抵扣销售额相核对,确定申报抵扣的销售额 是否准确。

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审核要点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了低税率或征收率货物、应税劳务或 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审核时,应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从投入产出和产品(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 面,严格对照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及注释,准确审核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货物适用税率是否 正确;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签订的合同、服务条款及劳务或服务提供的程序、过程和结果 等方面,严格对照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及注释,准确审核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劳务或服 务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对照纳税人从事行业或业务的实际情况,对照税法一般纳税人简单

计税法政策规定,以及申请按简单办法计税手续,准确审核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是否正确。

(2)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已发生变动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是否按税率或 征收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是否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对照会计凭证,审核纳税人如何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凡未 分别设明细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的,应按 规定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审核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购进时间不同以及纳税人自增值税纳税人性质变化,有的已抵扣了销售额,有的未抵扣销售额,在计税时,有的应按适 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可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在销售时可以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也有差异。税务师应对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计算缴纳 增值税情况进行审核,以保证准确纳税和使用发票。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准确,主要包括:一是销售固定 资产有无应按固定资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误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缴纳 增值税。具体情形主要有:销售进项税额已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自产转为自用 未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属于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范围,因未取得 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或未及时申报而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固定资产。二是销售固定资产 有无应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误按固定资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额。具体情形主要有: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自产转为自 用的并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自产转 为自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时购进或自产转为 自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纳税人“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2013年 8月1日前购进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或游艇;销售专用于职工福利、个人销 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进项税额未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的 “固定资产卡片”、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等方面,掌握纳税人固定 资产购置或转作自用的时间、使用情况和扣税凭证取得情况,进而确定销售固定资产应适 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应对照纳税人“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及固定资产销售当月的纳税申报表 及附列资料,审核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情况,根 据审核掌握的情况,确定应补(退)增值税税额。

2. 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一并销售的固定资产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的固 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一并销 售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征税范围一并销售的是否按分别核算的销售 额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 值税是否准确。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或转让合同记录的转让内容, 确定包含的固定资产种类、数量和金额,进而确定是否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及计税依据;应审 核转让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及会计核算等资料,确定应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审核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及 固定资产销售当月的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审核确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准确及应退 (补)税额。

3. 销售旧货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销售的旧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旧货范围,旧货销售是否按征收率3%减 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审核时,应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进原始凭证、购进渠道,对照政 策规定的旧货范围,确定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旧货;审核“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及纳税申报资料,确定纳税人计算缴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准确。

4.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开具发票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或旧货是否按规定幵具增值税发票,有无适用征收率减按 2%的出售固定资产或旧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 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时,应将销售固定资产或旧货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相比 对,应纠正适用征收率减按2%的出售固定资产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出售固 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根据购进方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是否正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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