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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稽查越来越严!这三类税务风险,企业自查时一定要小心!

 智德会计 2020-09-15

今年以来,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变化,尤其针对小微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越来越深入。
 
与此同时,增值税优惠力度不断加大,相应的增值税的税务风险也是越来越大。正所谓是,虚开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很多会计对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理解的不透彻或者了解的有偏差,就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还有一些企业的老板们光想着给企业“节税”,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如果为防范涉税风险,公司想进行增值税自查,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以下是常见的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给会计朋友们提个醒。
 
增值税进项税额常见的涉税风险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相关规定,不是所有的增值税进项都是可要抵扣的,有些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纳税人取得这些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后,认证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纳税人不把这些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就增加了企业的抵扣额,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被稽查的风险。还有很多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的情况,这样是税务稽查严厉打击的情况。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种扣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农产品发票、道路通行费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
 
2、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3、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4、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9、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10、如果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提和抵减。
 
自金三上线后,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企业申报的会计票据和税额有任何问题,几乎都逃不过它的法眼。大数据时代,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 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 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 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 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 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 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 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 是否存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点:该政策执行到2019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风险点:延迟纳税义务,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会被要求补缴滞纳金。
 
13、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企业是否存在按税法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15、如果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是否按规定申请了留抵退税。
 
 
增值税税率错误带来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正确的选择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在3月份以前的业务,要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以后的,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增值税适用税率6%而不是13%。
 
还有纳税人不是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就免征增值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直接挂钩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方便大家记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张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
 
 
增值税优惠力度加大,加上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会计不注意就会给企业带来增值税的涉税风险。会计要把这些增值税税收政策理解透彻,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哪些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哪些情况适应多少的增值税税率等内容,要分清楚,弄明白,避免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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