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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所有党纪处分都必须报同级党委吗?|197

 亦笑_1 2017-03-20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章领导体制章节第九条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其中明确指出给予党纪处分,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


但是第七章审理章节第四十一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其中明确指出:“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


那么,既然有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情况,必然也有不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的情况。这样看来,第四十一条规定是否与第九条规定相悖呢?


很多同志对此充满疑惑。


笔者认为,按照《工作规则》要求,毫无疑问,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前是必须要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的。之所以疑惑的主要原因是对条文把握不清和开展纪检工作的惯性思维造成的。要认识清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主体指的是“审理报告”,而不是给予党纪处分事项。


要求“审理报告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对条文主体把握不清,也就早成了疑惑。


以往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决定的,需由审理部门对审理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纪委常委会研究。纪委常委会对审理报告和处分等次进行研究后便可直接下达处分决定(特殊情况需征求同级党委意见)。


《工作规则》实施后,要求纪委常委会对审理报告进行研究后,还需就处分意见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审理报告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还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这一变化既突出体现了同级党委对执纪审查工作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对纪检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落实中,笔者认为要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纪委常委会对拟处分事项进行研究时,研究重点要进一步明确,要对审理报告的行文要求、证据链条、程序规定整体进行把关,不宜将研究重点仅仅放在处分等次上。


二是在把握对哪类党员处分的审理报告需报同级党委审批方面,《工作规则》全文主要对四类违纪主体有“特殊要求”,既“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体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作用,笔者认为给予以上四类主体党纪处分的,和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报告均需报同级党委审批。


三是审理部门在撰写审理报告时,以往惯以“以上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贯彻《工作规则》,建议修改为“以上审理报告,提请纪委常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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