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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金融机构欺诈消费者应承担3倍赔偿

 gzdoujj 2017-03-20

金融的核心是信用,而中国又是个缺乏信用的社会。你所知道的高大上的金融机构无一例外的都发生过,机构或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利用复杂的金融知识欺诈消费者的实例。消费者的资产即便在雄厚也无法与金融机构相提并论。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前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防患于未然才是上上之策。


一、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金融消费列入消法保护,金融机构构成欺诈消费者同样应当适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


1、金融消费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2、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承担3倍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       保险公司故意欺诈消费者被判双倍退还保费


裁判要旨:金融消费是指个体投资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

买、使用金融机构所提供之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金融消费作为生活消费的一种类型,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金融机构构成欺诈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决理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保险公司营销员向尤某提供的“福如东海利益演算表”上清楚载明“甲保险公司”的单位名称,并加盖“甲保险公司本部营销服务部”印章,足以使投保人相信该利益演算表的真实性。该利益演算表载明了第120年每年交费2.3万元,第18年起每年领取3.5万元等内容。保险公司虽否认该利益演算表及其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但根据尤某提交的其与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谈话录音及电话录音,营销员认可该利益演算表系其向尤某提供,故该利益演算表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尤某所投险种属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而利益演算表并未载明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才可享受保险利益,且“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分红型)”名称中的“福如东海”及“分红”字样亦会诱导投保人误以为该险种系投资分红型或养老型保险,尤某投保险种的保险利益与该利益演算表显示的保险利益相差甚大,故可认定尤某购买保险产品时受到了保险公司欺诈。鉴于本案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发生于200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1994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件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证券公司违法背信故意隐瞒真实的收费标准,诱使消费者开通本不需要的融资融券业务,属于欺诈,应当处以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无论李少清是新股民还是老股民,无论是自己亲自操作还是其妻子帮助操作,在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上,国信证券公司对李少清是否构成欺诈都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进行判断,该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案件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书(2016)粤03民终4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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