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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陆潇潇 2017-03-21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自身发展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这种状况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行为。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账户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对本规定发布后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


1999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参加配售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它法人机构,其用于申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通知》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三、公司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人,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9月8日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追究办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处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目前《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将另行公布。

  50种情形将被问责

  《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追究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国资委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涵盖金融损失

  《追究办法》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和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九种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

  “办法出台是有背景的”

  据介绍,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表示,《追究办法》在这个时候出台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中国经济前行,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优化调整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明确经营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如何有效地推进中央企业稳健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说,在做增量的同时,如何保证资产存量安全,包括现金流管理、投资目标责任管理、资产重组流动安全管理等,被提上了管理者的议事日程。

  专家担忧“操作之难”

  张晖明认为,“操作之难”倒并不在于实施细则没有公布,而在于“国资委资产损失问责的操作性条件存疑”。其实责任明晰本来就是企业治理机制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一直所强调的“产权明晰”基本内容。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央企资产损失责任的问责主体究竟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还是国资委?应该是前者,后者可以保留行政的终极追诉的权力。

  而上海社科院证券与期货研究中心主任黄复兴也表示:“我们并不缺制度文本,关键在于能够推动执行。”

  办法要点

  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

  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

  采取哪些处罚方式

  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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