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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视角 |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能否直接适用?

 avaria 2017-03-21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能否直接适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可以直接适用的观点,也就是说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比如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2009年12月14日),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子公司可以就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重新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子公司内部履行民主程序以及公示或告知之后,就适用于子公司,也可以对经过母公司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直接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就可以适用于子公司。

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子公司作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民主程序,否则无法适用于子公司。持该种观点者认为,母公司的民主程序不能代替子公司的民主程序,若子公司要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需重新履行民主程序。

我们看出,肯定说在子公司直接适用母公司规章制度时多了一种选择,子公司可以重新履行民主程序,也可以不履行而直接公示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民主程序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的前提条件。常见地,有些用人单位直接在母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该规定只用于母公司的子公司。”有了这样的条款是否就可以直接适用于子公司,其实这样的规定没有解决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的问题。虽然,基于母子公司的特殊性,子公司在适用母公司规章制度时,履行规章制度制定民主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前文也有直接支持的司法实践。但是,我们建议,子公司在适用母公司规章制度时需要重视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最好在子公司内部重新履行民主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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