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避债?先看则小故事: 重庆市一对做生意的夫妻,遭遇车祸双双身亡,很快,债主纷纷前来将家中值钱财物瓜分殆尽,晚到的银行独自在风中凌乱着。 后银行获悉这对夫妻生前曾购价值100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已指定为未满周岁的儿子。为讨回80万元的贷款,银行将其告上了法院。 结果银行输了…… 原因很简单根据《保险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干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就是说,以保险金形式留下的资产具有排他性。最后,法院依据《保险法》将百万元保险金判给了未满周岁的小孩,而对银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人寿保险确实有”债务隔离“功能,但也有多种情况保险避不了债: 1、如果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合同进行恶意避债,可能是要强制退保而还债的。 2、保险金若算作遗产,则应用于偿债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其它, 动脑时刻,等你来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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