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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时期文字狱6大惨案

 昵称VChmUhmv 2017-03-24

雍正时期文字狱6大惨案雍正时期文字狱6大惨案

今天咱们讨论一下雍正时期文字狱6大惨案,如果有不正确或是遗漏的请各位读者给予留言评价,本人会继续学习并改进。

1、年羹尧案

雍正三年(1724年)二月,出现“日月合璧,五星联珠”的天文奇观,臣僚上表称贺,年也上表,但一是字体潦草,二是将成语 “朝乾夕惕”写成了“夕惕朝乾”,此语意为终日勤慎,就是写倒了意思也不变。雍正却认为是年羹尧居功藐上,心怀不轨,三是结党营私、贪敛财富。那些对年羹尧有怨怼的人见皇上带了头,便群起而攻之,于是年羹尧被劾成九十二条大罪。年羹尧自抚远大将军而杭州将军,即而被令自裁,亲族、同党或斩首或流放或贬谪。

2、谢济世案、陆生楠案

在新疆阿尔泰充军,本来也不至于落到斩首的地步。或许是充军的日子太过无聊,也或许是才华、思想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学益进,文益奇诡不测”。谢济世越过程朱理学“三纲五常”的正统对《大学》进行批注;陆生楠则以提倡民主反对极端独裁专制的超前思想写了《通鉴论》十七篇文章。雍正相当恼火,认为陆生楠罪大恶极“情无可逭”,并写了一篇冗长的谕旨,选取陆生楠的片言只语一一驳斥。雍正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密诏将陆、谢两人在阿尔泰同时绑赴刑场。

3、吕留良案

顺治十年应试为诸生,后隐居不出。康熙间拒应满清的鸿博之征,后削发为僧。死后,雍正十年被剖棺戮尸,子孙及门人等或戮尸,或斩首,或流徙为奴,罹难之酷烈,为清代文字狱之首。吕留良著述多毁,现存《吕晚村先生文集》、《东庄诗存》。

4、屈大均案

雍正八年(1730年),广东巡抚傅泰在翻阅《大义觉迷录》时,从其中张熙所供称钦仰的广东“屈温山先生”想起了本省的著名学者屈大均号翁山,疑“温山”乃“翁山”之讹误,于是追查屈大均所著的《翁山文外》《翁山诗外》诸书。发现其中“多有悖逆之词,隐藏抑郁不平之气”,于是上奏朝廷。当时,屈大均已死去三十多年,其子屈明洪知情后,自动到广州投案,并缴出父亲的诗文著作和雕版。刑部在受理案件时,拟屈大均戮尸枭首。雍正念屈明洪能投案自首,便免除其父戮尸之刑,仅将屈明洪以及其二子遣戍福建,焚毁屈大均诗文著作。

5、“清风不识字”案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敬律斩立决。

雍正十一年(1733年)下诏征举士人,想学康熙重开博学鸿词科,谁知响应廖廖,只得作罢。人才凋零,文治废弛,一至于此,文字狱的消极影响于此可峥。

6、“维民所止”案

雍正年间,查慎行的弟弟查嗣庭去江西做考试官,他出了一道作文题 “维民所止”,源出《诗经·商颂·玄鸟》。原文是“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大意是说,国家广阔土地,都是百姓所栖息、居住的,有爱民之意。这个题目完全合乎儒家的规范,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当时盛行文字狱,雍正听说后,觉得“ 维止”两字是“雍正”两字去了头,这岂不是要杀自己的头吗?这一下不得了,雍正下令将查嗣庭全家逮捕严办。

关于査嗣庭科考案,《清稗类抄·狱讼类》 云:“或曰:查所出题为“维民所止”。忌者谓“维止”二字,意在去雍正之首也。上闻,世宗以其怨望毁谤,谓为大不敬。”此说常为史家所征引。据法式善《清秘述闻》载,当年江西乡试三题为“君子不以言举人”一节、“日省月试一句”、“山径之溪间”一节,并无“维民所止”题。査嗣庭曾著“维止录”,其中记事有于雍正不利者,如首页云:“康熙六十年某月日,天大雷电以风,予适乞假在寓,忽闻上大行,皇四子已即位,奇哉。”《维止录》是査嗣庭获罪的原因,疑后人因此附会为试题。

以上就是雍正时期文字狱6大惨案的介绍,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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